下列那一種法規範,並非由行政機關所訂定?
- A行政程序法之行政規則
- B地方制度法之自治規則
- C地方制度法之委辦規則
- D地方制度法之自律規則
正解 D — 地方制度法之自律規則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8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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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規則、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與自律規則各由哪一種機關訂定。
正解理由
《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自律規則的訂定主體是地方立法機關,也就是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或鄉鎮市民代表會,並非行政機關,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由行政機關訂定。《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訂定者為上級機關或長官,均屬行政機關。
- (B)
由行政機關訂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訂定者為地方行政機關。
- (C)
由行政機關訂定。《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訂定者同為地方行政機關。
- (D)
並非由行政機關訂定。《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第 1 項明定自律規則由地方立法機關訂定,這是四者中唯一由議會自訂的規範。
記憶點
自律規則是議會管自己的規範,其餘三種都出自行政機關。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地方法規的體系可以先從《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讀起,該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一條之內就把制定主體與名稱的對應說清楚:自治條例是議會通過的,自治規則是行政機關訂定的。
自治規則的細節在《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該條第 1 項規定訂定主體與授權來源;《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委辦規則的細節在《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該條第 1 項規定訂定主體與授權來源,《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與自治規則相比,委辦規則因辦理的是上級機關委辦事項,所以採核定制而非備查制,這一組對照是常見的命題點。
自律規則在《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該條第 1 項規定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自律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整條三項都圍繞著同一個主體,也就是議會自己,其內容典型上是議事規則、旁聽規則、委員會組織等議會內部事項。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的行政規則則屬中央與地方共通的概念,《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並列舉兩款內容: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以及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問這四種規範何者對外直接發生效力,或問何者須報請核定、何者僅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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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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