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31 條,對於條約的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應參考條約的宗旨與目的
- B應依條約之用語按其上下文(context)解釋
- C解釋條約首應參考條約協商當時的會議紀錄
- D條約之上下文(context)包含序言及附件在內
正解 C — 解釋條約首應參考條約協商當時的會議紀錄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8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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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條約解釋通則,以及準備工作在解釋順位上的地位。
正解理由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解釋通則要求,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並參照條約的宗旨及目的所具有的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上下文除約文外,並包括序言及附件。至於條約的準備工作與締結情況,該公約把它列為補充資料,只在依通則解釋而意義仍屬不明或所得結果顯屬荒謬時,才用來確定或決定意義。選項 (C) 把協商當時的會議紀錄說成首應參考的材料,等於把補充資料提到通則之前,順位顛倒。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參照條約的宗旨及目的,是解釋通則所明列的要素之一。
- (B)
敘述正確。依條約用語按其上下文解釋,正是解釋通則的核心。
- (C)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會議紀錄屬於準備工作,是補充資料,其動用以通則解釋後意義不明或結果荒謬為前提。
- (D)
敘述正確。上下文的範圍除約文本身外,包括序言及附件,並及於當事國間因締結條約所訂的相關協定與文書。
涵攝步驟
- 把解釋通則拆成要件並逐項對照選項:要件一,善意;
- 要件二,用語的通常意義;
- 要件三,上下文,其範圍包括序言及附件;
- 要件四,宗旨與目的。
- (B) 落在要件二與要件三上,(D) 落在要件三的範圍上,(A) 落在要件四上,三者都成立。
- (C) 所指的會議紀錄不落在這四個要件裡,它屬於另一條的補充資料,選項卻把它寫成優先事項,因此不成立。
記憶點
條約解釋從約文的通常意義出發,準備工作的角色是證實與補充,不是起點。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本題的決定性法源與其位置。本題依據的是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關於解釋通則與補充資料的規定,該公約不在本題可以引出原文的法源之列,以下只寫到制度層級(其構成要件詳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相關規定)。
二、解釋通則的要件拆解。通則是一個整體的作業,而不是依序排隊的步驟:善意、用語的通常意義、上下文、宗旨及目的,四者同時作用。上下文的範圍分兩層,第一層是約文連同其序言及附件,第二層是全體當事國間因締結該條約所訂與該條約有關的協定,以及一個以上當事國所訂並經其他當事國接受為條約有關文書者。此外,嗣後的協定、嗣後的慣例與可適用的國際法規則,也應與上下文一併考慮;當事國有意賦予某一用語特殊意義時,從其特殊意義。
三、補充資料的定位。準備工作與締結情況是補充資料,其動用有兩種情形:一是用來證實依通則所得的意義,二是在依通則解釋而意義仍屬不明或所得結果顯屬荒謬時,用來決定意義。也就是說,它的角色是佐證與救援,不是起點。本題的陷阱正是把救援手段寫成首要手段。
四、易混淆制度的並列。第一組是解釋通則與補充資料,前者是必經的作業,後者是有條件的補充;第二組是條約解釋與條約的保留,後者處理的是一國排除或變更條約特定規定對其適用的法律效果。兩組的功能不同,這裡只並列,不作何者優先的判斷。第三組是多種語文作準的條約,其解釋另有調和各文本的規定。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有三種:其一,把上下文的範圍縮小成只有約文,用來考序言與附件是否算在內;其二,把嗣後慣例排除在考慮之外;其三,問條約解釋與國內法解釋方法的差異。三種考法都圍繞著同一個順位問題。
六、答題方法。看到解釋條約的題目,先問這個材料是約文之內還是約文之外。約文之內的一律屬通則,約文之外的先歸類為補充資料,再看有沒有滿足動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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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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