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1 單選 · 本卷 70 題

我國人甲於 A 國無權占有 B 物一段時間,之後甲帶著 B 物回臺,就甲對 B 物之物權爭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可否取得 B 物之所有權依我國法定之
  2. B甲可否取得 B 物之所有權依 B 物之原所在地 A 國法而定
  3. CB 物乃運送中之物,故依目的地法,即我國法決定
  4. D甲是否可以取得 B 物之所有權之時效起始日應自回臺之日起算

正解 A — 甲可否取得 B 物之所有權依我國法定之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1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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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涉外物權的準據法,以及物之所在地變更時應以哪一個時點的所在地法為準。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取得、喪失或變更,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甲在 A 國的占有並未在該國完成取得所有權的原因事實,B 物其後隨甲進入我國領域,甲能否因占有取得 B 物所有權,即以原因事實完成時該物所在地,也就是我國的法律決定。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3 項,動產所在地變更後,物權變動依原因事實完成時的所在地法,本題即我國法。

  2. (B)

    錯誤。A 國法要成為準據法,以取得所有權的原因事實在 A 國境內即已完成為前提,而題目寫的是甲在 A 國無權占有一段時間後即帶物返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3 項的連結因素不指向 A 國法。

  3. (C)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1 條規定:「動產於託運期間,其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其目的地法。」該條處理的是動產交付運送的期間,甲自行攜帶 B 物返臺,與託運期間的要件不符。

  4. (D)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3 項決定的是應適用哪一國的法律;占有期間如何起算屬於該準據法即我國法的實體問題,不能逕以回臺之日為起算日。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爭執標的是 B 物的所有權歸屬,屬物權關係;
  2. 要件二,B 物是動產,所在地由 A 國變更為我國;
  3. 要件三,甲取得所有權的原因事實在 A 國尚未完成,在我國始有完成的可能。
  4. 三者指向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即我國法。

記憶點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3 項是時際的連結規定,答案落在原因事實完成的那一刻。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沿革。本題適用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是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五月二十八日生效的全文修正版本,一〇五年八月六日考試當天適用的即為這一版。修正後把物權章的規定整理成數條並列的形式,本題所涉的時際問題也在其中。

二、要件拆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這是物權準據法的基本連結。同法第 38 條第 3 項則處理所在地變更的情形,它把連結時點固定在原因事實完成之時,因此判斷的順序是先確定發生了什麼原因事實,再問該事實在哪一國完成。本題的陷阱設在第二步:占有經過一段時間並不等於取得時效已經完成,題目只寫甲在 A 國無權占有一段時間,並未寫該國法所定的期間已經屆滿。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0 條規定:「自外國輸入中華民國領域之動產,於輸入前依其所在地法成立之物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該條處理的是物權已經在外國成立、其後輸入我國時的效力問題。同法第 41 條規定:「動產於託運期間,其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其目的地法。」該條處理的是運送途中的特殊狀態。三條的適用場合各自不同,這裡只並列,不作何者優先的判斷。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組條文常見的考法有三種:其一,把物在外國已經完成取得時效後才移入我國,改問既得物權的效力;其二,把標的換成船舶或航空器,測驗考生記不記得另有船籍國法與登記國法的連結;其三,把爭點改成物權行為的方式。三種考法都要求先定位到物權章的哪一條。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的分辨點在條文字面即可解決,不需要倚賴實務見解;真正要小心的是事實的讀法。題目只寫甲無權占有一段時間,並沒有寫該段期間已經達到 A 國法所定的取得時效期間,因此不能推論原因事實已在 A 國完成。這種以事實敘述的疏密設計陷阱的手法,在國際私法的選擇題裡相當常見。

六、答題方法。物權題先問三件事:標的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所在地有沒有變更、原因事實在哪裡完成。三個答案排好,準據法通常就出來了。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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