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4 單選 · 本卷 70 題

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遺囑方式之準據法,不包括下列何法律?

  1. A遺囑訂立地法
  2. B遺囑人死亡時住所地法
  3. C遺囑中有不動產之所在地法
  4. D繼承人之本國法

正解 D — 繼承人之本國法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4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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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遺囑方式的準據法,其可選用的法律有哪幾種。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規定:「遺囑及其撤回之方式,除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外,亦得依下列任一法律為之: 一、遺囑之訂立地法。二、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三、遺囑有關不動產者,該不動產之所在地法。」該條把遺囑方式的可選法律逐款列出,選項 (A)(B)(C) 分別對應其第一款至第三款,而繼承人的本國法並不在其中,也不是同法第 60 條所定成立及效力的連結因素。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屬於方式準據法之一。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遺囑之訂立地法是可選用的法律。

  2. (B)

    屬於方式準據法之一。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是可選用的法律。

  3. (C)

    屬於方式準據法之一。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遺囑有關不動產者,得依該不動產之所在地法。

  4. (D)

    不屬於方式準據法,為本題答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該條所指的是遺囑人的本國法,題目所稱繼承人的本國法既不在同法第 61 條所列各款之中,也不是第 60 條的連結因素。

涵攝步驟

  1. 把該條逐款與選項對照:第一款遺囑之訂立地法對應 (A);
  2. 第二款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對應 (B);
  3. 第三款遺囑有關不動產者的所在地法對應 (C);
  4. 柱句所稱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指向遺囑人的本國法。
  5. 四個連結因素排完之後,(D) 的繼承人本國法沒有對應到任何一個位置,因此是應選的答案。

記憶點

遺囑方式的可選法律圍繞著遺囑本身與遺囑人,不以繼承人為連結對象。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沿革。《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與第 61 條是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五月二十八日生效的全文修正條文,一〇五年八月六日考試當天適用的即為這一版。修正後把遺囑的成立及效力與遺囑的方式分成兩條處理,本題考的正是後者。

二、要件拆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的結構是柱句加三款:柱句先把成立及效力的準據法納為可用選項之一,再以亦得依下列任一法律為之的用語,把三款寫成選擇性的並列,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項所定的方式,該遺囑的方式即為有效。這種立法方式在國際私法上稱為有利於法律行為成立的選擇性連結,其目的在盡量使遺囑不因方式瑕疵而歸於無效。

三、與成立及效力的分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第 2 項規定:「遺囑之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該條與同法第 61 條的分工是:成立及效力、撤回的實質問題走第 60 條,方式問題走第 61 條。兩條都以遺囑人為中心,這裡只並列兩者的適用對象,不作何者射程較廣的判斷。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與遺囑相關的還有繼承的準據法,兩者的連結對象不同:繼承問題以被繼承人為中心,遺囑方式問題則另有前述三款的選擇。命題者最常見的手法就是把繼承人拉進來充當連結因素,本題的 (D) 正是這一型。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有三種:其一,把撤回的方式獨立出來問,答案仍在同法第 61 條的射程內,因為該條的文字同時涵蓋遺囑及其撤回的方式;其二,把不動產所在地法改寫成動產所在地法,測驗考生是否記得該款限於有關不動產者;其三,把柱句所稱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漏掉,只給三款,考的是柱句的存在。

六、答題方法。遇到方式與實質分立的條文,先問題目在問方式還是問實質,再回到對應的那一條逐款比對,不要憑印象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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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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