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6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國人甲夫乙妻收養我國人丙,A 國法律規定:「收養依法庭地法」。甲乙與丙對於該收養生效與否有爭執,涉訟於我國。關於該收養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基於保護被收養人之利益,收養之成立依被收養人之本國法
  2. B收養人部分與被收養人部分皆應適用我國法
  3. C收養人部分應適用 A 國法,被收養人部分應適用我國法
  4. D基於被收養人與收養人一起生活,收養之成立依收養人之本國法

正解 B — 收養人部分與被收養人部分皆應適用我國法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6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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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收養的準據法,以及被指定的外國法自己再把問題指回我國法時應如何處理。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本題收養者甲乙是 A 國人,被收養人丙是我國人,收養人部分先指向 A 國法,被收養人部分指向我國法。而 A 國法律規定收養依法庭地法,本件涉訟於我國,法庭地為我國。同法第 6 條規定:「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收養人部分因此轉回我國法,兩部分的準據法都是我國法。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第 1 項採各該當事人分別適用其本國法的分割立法,不是以被收養人的本國法為準。

  2. (B)

    正確。收養人部分經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轉回我國法,被收養人部分依同法第 54 條第 1 項本即為我國法。

  3. (C)

    錯誤。停在 A 國法是漏看了 A 國法把問題指回法庭地法這一層;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收養人部分不停留在 A 國法。

  4. (D)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第 1 項就成立採分別適用,被收養人部分仍依其本國法。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法律關係是收養的成立,落在同法第 54 條第 1 項;
  2. 要件二,收養者本國法為 A 國法,被收養者本國法為我國法;
  3. 要件三,A 國法就收養指向法庭地法,符合同法第 6 條所稱須依其他法律而定;
  4. 要件四,該其他法律即我國法,依同法第 6 條但書適用之。

記憶點

被指定的外國法把球再踢回我國法時,《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接住它並適用我國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沿革。《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與第 54 條是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五月二十八日生效的全文修正條文,一〇五年八月六日考試當天適用的即為這一版。同法第 6 條承襲舊法關於反致的規定並調整文字,同法第 54 條則把收養的成立終止與其效力分成兩項。

二、要件拆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的結構是本文加但書。本文處理的是被指定的本國法自己指向其他法律的情形,此時改適用該其他法律,學理上稱為轉據反致;但書則處理該其他法律或本國法指回中華民國法律的情形,此時適用我國法,學理上稱為直接反致與間接反致。本題 A 國法規定收養依法庭地法,而法庭地是我國,正落在但書的射程。

三、分割適用的意義。《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第 2 項規定:「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法。」把第 1 項與第 2 項對照,可以看出立法者的設計:成立與終止的要件由雙方各自的本國法分別控制,效力則統一由收養者的本國法決定。這種成立分割、效力統一的安排,在婚姻與收養的章節裡反覆出現,這裡只並列兩項的分工,不作何者對被收養人較有利的判斷。

四、實務見解的位置。反致的判斷完全建立在條文字面上,本題不需要倚賴實務見解。要注意的是題目把 A 國法的規定直接寫在題幹裡,這是國際私法考題處理外國法內容的標準手法:外國法的內容由題目給定,考生的工作是把它接回我國衝突規則。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有三種:其一,把 A 國法改成收養依被收養人之本國法,結果同樣指向我國法而落在但書;其二,把 A 國法改成收養依 D 國法,此時走本文的轉據反致,適用 D 國法;其三,把爭點改成收養的效力,答案就回到同法第 54 條第 2 項的收養者本國法。三種考法都在同一組條文上變化。

六、答題方法。反致題的作法是畫一條指向鏈:先由我國衝突規則指向某國法,再看該國的衝突規則指向哪裡。鏈條的終點若是中華民國法律,依同法第 6 條但書就停在我國法;終點若是第三國法,才走本文適用該第三國法。把鏈條畫出來,四個選項通常只剩一個站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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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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