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應僅採事實發生地法
- B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有因當事人提出之債務給付而發生者,亦有因其他原因而發生者,應分別為其定準據法
- C因當事人對於不存在之債務為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應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 D非因當事人提出之債務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應依利益之受領地法
正解 A — 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應僅採事實發生地法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5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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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當得利之債的準據法,以及給付型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的分別連結。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4 條規定:「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但不當得利係因給付而發生者,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該條本文以利益之受領地法為連結,但書則就因給付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另設連結,指向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選項 (A) 稱不當得利應僅採事實發生地法,既與本文的受領地法不同,也忽略了但書的分別處理。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4 條,不當得利之債的連結是本文的利益受領地法與但書的給付基礎關係準據法;事實發生地法則是同法第 30 條的規定。
- (B)
敘述正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4 條的本文與但書把不當得利分成因給付而發生與否兩類,分別為其定準據法。
- (C)
敘述正確。因當事人對於不存在之債務為給付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屬於因給付而發生者,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4 條但書,應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 (D)
敘述正確。非因當事人提出之債務給付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回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4 條本文,依利益之受領地法。
涵攝步驟
- 把該條拆成兩個位置並逐項對照:位置一是本文的利益受領地法,(D) 落在此而成立;
- 位置二是但書的給付基礎關係準據法,(C) 落在此而成立;
- (B) 描述的是兩者的分工,成立;
- (A) 主張單一連結且為事實發生地法,兩個位置都對不上。
記憶點
不當得利先問利益是不是因給付而來,是的話回到該給付的基礎法律關係。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沿革。《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4 條是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五月二十八日生效的全文修正條文,一〇五年八月六日考試當天適用的即為這一版。修正前的舊法就不當得利採事實發生地法的單一連結,修正後改以受領地法為原則,並就給付型不當得利另設但書,本題正是針對這一次修正設計的。
二、要件拆解。這一條的判斷順序是先問利益是不是因給付而發生。答案為是的,走但書,準據法跟著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走,例如買賣契約無效而生的返還請求,即依該買賣契約的準據法;答案為否的,走本文,依利益之受領地法。這樣設計的理由在於給付型不當得利是契約清算的延伸,讓它與原法律關係適用同一法律,可以避免同一交易被兩個法律切開。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3 條規定:「關於由無因管理而生之債,依其事務管理地法。」同法第 30 條規定:「關於由第二十條至前條以外之法律事實而生之債,依事實發生地法。」第 30 條是法定之債的補充規定,本題 (A) 所稱的事實發生地法正是出自這一條。三條的射程各自不同,這裡只並列,不作何者較為周延的判斷。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有三種:其一,給一個契約無效後請求返還價金的事實,問應依何國法,答案走但書;其二,給一個誤匯款項到陌生帳戶的事實,問應依何國法,答案走本文;其三,把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併存的請求權競合寫進題目,再加上起訴後的合意,測驗考生會不會忘了同法第 31 條這個開關。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四個選項都可以由條文字面判斷,不需要倚賴實務見解。要注意的是選項 (B) 的敘述方式:它沒有直接寫出連結因素,而是描述本文與但書的分工,這種抽象敘述型的選項在近年的國際私法考題中愈來愈多,判斷時要回到條文的結構去對照,不能只憑關鍵字比對。
六、答題方法。看到不當得利的涉外題,先畫一條線:這筆利益是不是從某一個給付來的。線畫好,本文與但書就各就各位,剩下的只是把該法律關係的準據法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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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