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8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具有 A 國與我國雙重國籍,甲於民國 100 年 6 月 20 日與我國國民乙在臺結婚,就其婚姻之成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雙重國籍屬國籍之積極衝突,在婚姻成立要件之判斷上,應以內國國籍優先之原則,依我國法決定
  2. B由於甲具有雙重國籍,若最終依我國法決定其婚姻成立之要件,則非涉外案件
  3. C雙方當事人皆具有我國國籍,婚姻又與公序良俗密切相關,故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4. D甲得主張其長年居住於 A 國,故應以 A 國法決定其結婚是否成立

正解 D — 甲得主張其長年居住於 A 國,故應以 A 國法決定其結婚是否成立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8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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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本國法的決定方式,以及婚姻成立要件的準據法。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甲的成立要件依其本國法,而甲同時具有 A 國與我國國籍,本國法須先依同法第 2 條決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現行法採關係最切的判準,長年居住於 A 國即是判斷時的重要材料,甲據此主張以 A 國法決定其結婚是否成立,於法有據。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多數國籍時的判準是關係最切之國籍,不是內國國籍優先。

  2. (B)

    錯誤。案件是否為涉外案件,取決於法律關係有無涉外因素,甲兼具 A 國國籍即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的適用本身即以案件為涉外民事為前提,準據法指向何國法不影響涉外性。

  3. (C)

    錯誤。甲並非單純的我國國民,其本國法仍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決定;同法第 46 條就婚姻成立採各該當事人本國法,不能以公序良俗為由改用我國法。

  4. (D)

    正確。甲得主張其與 A 國的關係最切,因而以 A 國法決定其結婚是否成立。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法律關係是婚姻的成立,落在同法第 46 條,採各該當事人本國法;
  2. 要件二,甲有多數國籍,須先依同法第 2 條定其本國法;
  3. 要件三,關係最切的判斷材料包括住居所與生活重心,本題給的是長年居住於 A 國。
  4. 三者走完,甲的成立要件即依 A 國法。

記憶點

多數國籍的本國法看關係最切,而不是看有沒有我國國籍。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沿革。《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是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五月二十八日生效的全文修正條文,一〇五年八月六日考試當天適用的即為這一版。舊法就國籍積極衝突採內國國籍優先,修正後改採關係最切之國籍,本題正是針對這一次修正而設計,題目所給的長年居住於 A 國就是關係最切的判斷材料。

二、要件拆解。這一條的適用有兩個前提:其一,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也就是衝突規則已經把問題指向本國法;其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兩個前提具備後,才進入關係最切的判斷。判斷材料在實務上包括住所、居所、家庭生活重心、財產所在、語言與社會連結等,並非以取得國籍的先後或內外國之分為準。

三、婚姻成立要件與方式的分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本文就婚姻的成立採各該當事人本國法,也就是雙方各自檢驗自己的實質要件;但書則就結婚的方式另設選擇性連結,依當事人一方的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皆為有效。本題問的是成立,因此走本文;若改問方式,本件在臺舉行,依舉行地法即為有效。兩者的分工並列如上,這裡不作何者要求較寬的判斷。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 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該條處理的是國籍消極衝突,與第 2 條的積極衝突方向相反。兩條合起來,把國籍作為連結因素時可能出現的兩種病理都補齊。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有三種:其一,把長年居住的國家改成我國或第三國,測驗關係最切的判斷究竟指向哪一國,這一項最能分辨考生是背判準還是懂判準;其二,把爭點改成婚姻的效力,答案要走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地法這一組階梯式連結;其三,把當事人改成無國籍人,改考同法第 3 條。三種考法都以國籍這個連結因素為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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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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