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籍的甲女,在 A 國與該國人乙男結婚,同時放棄我國國籍取得 A 國籍,但仍經常居住於臺灣。雙方未就夫妻財產制約定適用法。依 A 國法,妻的財產由夫單獨管理及處分。某日,甲將其婚前在臺灣買得之 C 車讓售予對 A 國法毫無所悉的我國人丙。甲、乙間夫妻財產制對丙的效力應適用何國法律?
- A應適用 A 國法
- B應適用我國法
- C應適用乙、丙間合意決定的法律
- D應適用該 C 車買賣契約所適用的法律
正解 B — 應適用我國法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9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夫妻財產制應適用外國法時,對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應依何國法。
正解理由
甲乙未以書面合意夫妻財產制的準據法,其財產制依共同本國法即 A 國法。惟本件爭點不是夫妻間的財產關係,而是該財產制能否對抗買受 C 車的丙。《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9 條規定:「夫妻財產制應適用外國法,而夫妻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者,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對該善意第三人之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C 車是甲在臺灣買得並位於我國的財產,丙對 A 國法毫無所悉而屬善意第三人,該財產制對丙的效力因此依我國法。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A 國法是夫妻財產制本身的準據法,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9 條就對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另設連結,本題問的正是後者。
- (B)
正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9 條,就我國境內財產與善意第三人所為的法律行為,夫妻財產制對該第三人的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 (C)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9 條所定的是法定連結,不由乙與丙合意決定;同法第 48 條第 1 項所稱合意,其主體是夫妻且須以書面為之。
- (D)
錯誤。C 車買賣契約的準據法處理的是甲丙間債之關係,與夫妻財產制對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分屬兩事,後者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9 條定之。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夫妻財產制應適用外國法,本件依同法第 48 條第 2 項為共同本國法即 A 國法;
- 要件二,標的是夫妻在我國的財產,C 車位於我國;
- 要件三,相對人為善意第三人,丙對 A 國法毫無所悉。
- 三者齊備,效力即依中華民國法律。
記憶點
夫妻財產制走外國法時,就夫妻在我國的財產與善意第三人所為的法律行為,該財產制對這個第三人的效力由我國法決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沿革。《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與第 49 條是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五月二十八日生效的全文修正條文,一〇五年八月六日考試當天適用的即為這一版。同法第 48 條把夫妻財產制的準據法由合意優先改為合意加階梯式連結,同法第 49 條則保留內國交易安全的保護。
二、要件拆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夫妻無前項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項之法律無效時,其夫妻財產制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本件甲女已取得 A 國籍,與乙同為 A 國人,共同本國法即 A 國法,這是第一層。第二層才是同法第 49 條:它處理的不是財產制的內容,而是該內容能否對抗特定的第三人,其三個要件是應適用外國法、標的為我國境內財產、相對人為善意第三人。
三、兩層的分工不可混淆。同法第 48 條回答的是甲乙之間的財產歸屬與管理處分權;同法第 49 條回答的是這一套規則能不能拿來對抗丙。本題把 A 國法設計成妻的財產由夫單獨管理及處分,正是為了讓考生看見:若讓 A 國法直接對丙生效,丙的交易安全就會被一套他無從知悉的外國法推翻。兩條的功能並列如上,這裡不作何者優先的一般判斷。
四、善意的判斷。《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9 條所稱善意第三人,指的是不知悉該外國法所定財產制內容的相對人。題目寫丙對 A 國法毫無所悉,即是直接給定善意這一個要件,考生不必再自行推論;命題者若把這一句拿掉,善意的有無就會變成必須自行論證的爭點,答案也可能隨之改變。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有三種:其一,把財產改到 A 國境內,此時同法第 49 條的第二個要件不成立,即回到同法第 48 條;其二,把第三人改成明知該外國法的人,善意要件不成立;其三,讓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一方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改考同法第 48 條第 1 項。三種考法都在測驗兩層結構有沒有分清楚。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