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0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國人甲於民國 101 年 5 月 20 日在 B 國飛機上,口頭授與 C 國人乙在我國購買汽車的代理權;嗣後乙果依甲的囑託代理甲,在臺北市向我國國民丙購買汽車;當事人始終未曾就相關準據法為任何表示。關於上述當事人甲、乙、丙相互間法律關係的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在甲、乙間,其代理權的有無,應依 A 國法
  2. B在甲、乙間,其代理權的範圍,應依我國法
  3. C在甲、丙間,乙的代理權之有無,應依我國法
  4. D在甲、丙間汽車所有權移轉契約的成立及效力,均依我國法

正解 A — 在甲、乙間,其代理權的有無,應依 A 國法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0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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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意定代理的準據法,在本人與代理人間及本人與相對人間如何決定。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7 條規定:「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代理權之成立及在本人與代理人間之效力,依本人及代理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本題當事人未就準據法為表示,即無明示合意,應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代理行為是乙在臺北市代理甲向丙購車,關係最切地為我國,甲乙間代理權的有無應依我國法。選項 (A) 稱依 A 國法,與該條的連結順序不合。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7 條,無明示合意時應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本件代理行為在臺北市完成,指向我國法。

  2. (B)

    敘述正確。代理權的範圍同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7 條的射程,無明示合意時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即我國法。

  3. (C)

    敘述正確。甲丙間乙有無代理權的爭點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8 條處理,連結順序同樣是明示合意優先、無合意時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本件為我國法。

  4. (D)

    敘述正確。甲丙間汽車買賣所生之債的準據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丙的住所與交易地都在我國,指向我國法。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甲口頭授權;
  2. 要件二,有無明示合意,三方均未表示;
  3. 要件三,關係最切地,代理行為在臺北市完成,相對人與標的都在我國。
  4. 三者走完,甲乙間與甲丙間均指向我國法,只有 (A) 寫成 A 國法。

記憶點

意定代理無明示合意時,連結因素落在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沿革。《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7 條至第 19 條是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五月二十八日生效的該次全文修正所增訂,一〇五年八月六日考試當天適用的即為這一版。舊法對意定代理未設專條,修正後以三條把代理的三面關係拆開處理,本題把三面關係一次考完。

二、三面關係的要件拆解。第一面是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7 條處理,涵蓋代理權的成立與其在兩造間的效力。第二面是本人與相對人之間,由同法第 18 條處理。第三面是相對人與代理人之間,同法第 19 條規定:「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相對人與代理人間,關於代理人依其代理權限、逾越代理權限或無代理權而為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同法第 17 條與同法第 18 條的連結方式一致,都是明示合意優先、無明示合意則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同法第 19 條未自設連結因素,逐字接回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

三、授權地的地位。本題把授權地設計在 B 國飛機上,這是刻意設下的干擾項:授權行為發生在哪裡,並不是上述三條所採的連結因素,條文採的是明示合意與關係最切地。

四、與本題選項對應的兩條原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8 條規定:「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本人與相對人間,關於代理權之有無、限制及行使代理權所生之法律效果,依本人與相對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同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前者對應選項 (C),後者對應選項 (D)。

五、本代理與基礎關係的區別。代理權的授與是一回事,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委任等基礎關係是另一回事,後者屬於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走同法第 20 條。本題 (D) 所涉的汽車買賣則是甲與丙之間的法律行為,同樣走同法第 20 條的階梯,並由第 3 項的特徵性債務推定指向出賣人丙的住所地法。三組關係並列如上,這裡不作何者優先的判斷。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有三種:其一,讓本人與代理人明示合意適用某國法,測驗合意優先;其二,讓代理人逾越代理權,改考同法第 19 條;其三,把標的換成不動產,改考同法第 20 條第 3 項但書。三種考法都在同一組條文內部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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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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