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那些原則是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所明白揭示的憲法整體基本原則?
- A單一國原則
- B民主共和國原則
- C利益迴避原則
- D國民主權原則
- E權力分立原則
正解 BDE — 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權力分立原則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2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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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所明白揭示的憲法整體基本原則有哪些。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何者屬憲法整體之基本原則。該號解釋指出,憲法條文中有具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基礎者,其所點名的即國民主權原則、民主共和國原則、人民權利之保障,以及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此等原則的存在乃修憲亦不得動搖者。與解釋相對應的憲法明文,《中華民國憲法》第 1 條規定:「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中華民國憲法》第 2 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故選 BDE。
逐項排除
- (A)
錯誤。單一國原則所處理的是國家結構形式,與聯邦國原則相對,屬國家組織型態的描述,並非該號解釋所點名的憲法整體基本原則。
- (B)
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1 條規定:「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民主共和國原則即由此而來,並經該號解釋列為本質重要之原則。
- (C)
錯誤。利益迴避原則是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的行為義務,《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 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其位階與功能,與該號解釋所稱之憲法整體基本原則有別。
- (D)
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2 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國民主權原則即由此導出,該號解釋亦以其為憲法賴以存立的基礎。
- (E)
正確。權力分立與制衡係憲法將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分設並使其相互牽制的整體設計,該號解釋明白將其列為本質重要之原則。
記憶點
釋字第 499 號的四塊基石:國民主權、民主共和國、人民權利保障、權力分立與制衡。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要問的是一份解釋文的內容,而不是某一條條文的文義,所以先把兩者的關係說清楚: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的核心命題是修憲有其界限,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基礎的原則,縱使循修憲程序也不得加以變更;該號解釋接著點名這些原則,本題的五個選項就是在這份名單上作文章。本題的分辨點在該號解釋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
就與名單相對應的憲法明文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1 條規定:「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這一條同時承載民主原則與共和國原則,選項(B)即由此而來。《中華民國憲法》第 2 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這一條是國民主權原則的直接依據,對應選項(D)。至於權力分立與制衡,憲法並未以單一條文加以宣示,而是由五院分設與相互牽制的整體結構呈現,例如《中華民國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該條把司法權的歸屬寫死,即是分權設計的一環。
易混淆之處在選項(C)。利益迴避是公務倫理層次的行為規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 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7 條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兩條並列可以看出,它們拘束的是個別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而該號解釋所談的是整部憲法賴以存立的秩序基礎,兩者位階不同。選項(A)的單一國原則則屬國家結構形式的分類概念,與聯邦國原則相對。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該號解釋的另外兩個重點拿來問:一是修憲程序須符合公開透明與正當程序,二是國民大會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延長自身任期違反利益迴避而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合。後者常被誤讀成利益迴避即憲法基本原則,本題選項(C)正是踩在這個誤讀上,答題時要把解釋理由中提到的論據與解釋所點名的基本原則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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