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4 複選 · 本卷 70 題

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故在現行司法制度下,除各級普通法院法官以外,下列何者相當於前開法條所規定之「法官」?

  1. A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2. B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
  3. C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4. D檢察總長
  5. E司法院大法官

正解 CE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司法院大法官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4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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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憲法》第 80 條所稱之法官,涵蓋哪些職務。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判斷標準在於是否行使審判權並具審判獨立之保障。《中華民國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公務員懲戒既由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即係行使審判職權之人。大法官則掌理憲法解釋並組成憲法法庭而為審判,其職務同屬審判權之行使。本題的分辨點另在司法院釋字第 162 號與第 601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列舉。故選 CE。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檢察官行使偵查與追訴職權,屬刑事訴訟之一造,非行使審判權(其職務內容詳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

  2. (B)

    錯誤。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立於防禦一方,與審判職務有別(其職務內容詳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

  3. (C)

    正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 162 號的意旨,相當於《中華民國憲法》第 80 條所稱之法官。

  4. (D)

    錯誤。檢察總長為檢察機關首長,指揮監督檢察事務,同樣不屬審判職務(其職務內容詳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

  5. (E)

    正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依司法院釋字第 601 號的意旨,大法官係《中華民國憲法》第 80 條所稱之法官。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否依據法律行使審判權;
  2. 要件二,是否受審判獨立之保障。
  3. 公懲會委員與大法官二者具備,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與檢察總長於第一個要件即不該當。

記憶點

憲法上的法官看審判二字:公懲會委員與大法官算,檢察體系與辯護人不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中華民國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一條的文字很短,卻同時放了兩個要件:一是職務內容為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二是身分上超出黨派以外而不受任何干涉。本題所問的,其實是把這兩個要件當成篩子,看哪些職務通得過。條文本身沒有列出職務清單,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162 號與第 601 號的意旨。

就要件拆解而言,審判權的歸屬可以由憲法本文讀出。《中華民國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公務員懲戒與三種審判並列,同屬司法院掌理的事項,這是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被認為相當於憲法上法官的條文基礎。至於大法官,《中華民國憲法》第 79 條第 2 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該項在增修條文施行後,提名同意程序已有調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由此可見大法官既掌理憲法解釋,又組成憲法法庭而為審判。

易混淆之處在於身分保障與職務性質的區別。檢察官在身分保障上與法官有相近之處,但那是保障的層次,不等於其職務即審判;檢察官行使的是偵查與追訴權(其職務內容詳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這一點是選項(A)與(D)的共同落點。公設辯護人則立於被告防禦的一方(其職務內容詳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與審判者的中立地位不同,這是選項(B)。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考試委員拿來對照:《中華民國憲法》第 88 條規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把它與《中華民國憲法》第 80 條並列,可以看出兩條在超出黨派一點上用語一致,而第 80 條寫的是獨立審判,第 88 條寫的是獨立行使職權,差別正在有無審判權。另外《中華民國憲法》第 82 條規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則是法院組織法制的憲法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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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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