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過 15 歲生日,長輩乙擬贈送一部腳踏車以示祝賀與鼓勵,乙未及告訴甲之父親丙,某日於路上遇見甲,就直接向甲表示欲贈與一部腳踏車。試問該贈與要約之意思表示何時生效?
- A乙發出贈與要約之意思表示,就發生效力
- B乙要告訴丙才會發生效力
- C雖然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甲了解就發生效力
- D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並無受意思表示之能力
正解 C — 雖然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甲了解就發生效力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 題(本卷 73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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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點,以及限制行為能力人受意思表示之能力。
正解理由
乙於路上遇見甲而直接向甲表示欲贈與腳踏車,係對話而為之意思表示,《民法》第 94 條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甲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惟乙所為者為贈與之要約,對甲而言純獲法律上利益,《民法》第 77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該要約於甲了解其內容時生效,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民法》第 94 條所定之生效時點為相對人了解時,而非表意人發出時。
- (B)
錯誤。《民法》第 96 條固就向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定為以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惟本題之贈與要約對甲純獲法律上利益,落入《民法》第 77 條但書,通說認不待通知父親丙即生效力,本詳解未附特定裁判。
- (C)
正確。甲已滿 15 歲,《民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其就純獲法律上利益之意思表示得自行受領,依《民法》第 94 條於了解時發生效力。
- (D)
錯誤。《民法》第 77 條但書已把純獲法律上利益之情形排除於應得允許之外,本選項逕謂限制行為能力人並無受意思表示之能力,與該但書不合。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對話而為意思表示,乙當面向甲為贈與之要約,合致;
- 要件二為相對人了解,題幹未載明甲是否了解,以甲了解該要約為前提,合致;
- 要件三為受意思表示之能力,該要約對甲純獲法律上利益,落入《民法》第 77 條但書,合致;
- 法律效果為該要約依《民法》第 94 條於甲了解時生效。
記憶點
對話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生效;純獲法律上利益者,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己受得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的分工。意思表示何時生效,《民法》分成兩軌:對話者依《民法》第 94 條,非對話者依《民法》第 95 條。《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兩條的分界不在距離遠近,而在雙方能否即時交換意思;本題乙於路上當面向甲表示,屬前者,故不必討論到達與否。
二、要件拆解與陷阱。本題的陷阱在《民法》第 96 條。該條把向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其生效時點移到通知達到法定代理人時,表面上直接導向選項 (B)。但《民法》第 96 條的規範目的在保護行為能力不足之人,而《民法》第 77 條但書已明定純獲法律上利益者不在應得允許之列;贈與之要約只使甲取得締約之可能,對甲並無不利,通說因而認此時無須繞道法定代理人,本詳解未附特定裁判。命題者把年齡、贈與與當面表示三個事實擺在一起,就是要測驗考生會不會一看到限制行為能力人幾個字,便直接套用《民法》第 96 條而選 (B)。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同條第 1 項則就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定為無行為能力;《民法》第 79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 78 條則就單獨行為定為無效。四者分別處理能力之有無、契約之效力未定、單獨行為之無效與意思表示之生效時點,層次各異,不可混為一談。本題問的只是最後一層,即要約何時生效,並未問到該贈與契約最終能否成立。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是把標的換成附負擔之贈與,或把當面表示改成寄信。前者因附有負擔而非純獲法律上利益,甲受意思表示即須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後者則改依《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以到達為準,而向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者,又要回到《民法》第 96 條判斷到達之對象。另一種考法是問要約之拘束力,此時要看要約人有無預先聲明不受拘束,與本題之生效時點分屬兩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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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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