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2 單選 · 本卷 74 題

30 歲的甲因精神障礙受監護之宣告,精神狀態回復期間向 18 歲剛離婚的乙購買汽車後,駕車不慎撞倒丙女,丙女腹內懷孕數月的胎兒丁受有傷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得向甲請求返還汽車
  2. B丙得向甲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3. C丙不得代丁向甲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4. D丙得向甲乙請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正解 A — 乙得向甲請求返還汽車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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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以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正解理由

甲因精神障礙受監護之宣告,依《民法》總則編關於監護宣告效力之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其意思表示無效,縱於精神狀態回復期間所為者亦同。甲乙間之汽車買賣債權行為與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均不生效力,汽車所有權仍屬乙。《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乙自得本於所有權請求甲返還汽車。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汽車所有權未有效移轉予甲,乙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得請求返還,本項正確。

  2. (B)

    懲罰性賠償金屬《消費者保護法》等特別法所設之制度;丙對甲之請求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之侵權行為規定,其賠償以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原則,本項錯誤。

  3. (C)

    胎兒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該規定位於《民法》總則編;丁受有傷害,得由其母丙代為行使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本項稱不得,錯誤。

  4. (D)

    《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乙僅為汽車出賣人,未參與駕車撞人之行為,不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受監護宣告→甲經法院為監護之宣告;
  2. 要件二意思表示無效→買賣與物權行為均不生效力;
  3. 要件三無權占有→甲占有乙之汽車而無正當權源,乙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請求返還。

記憶點

監護宣告一經作成,回復期間所為行為仍無效。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行為能力、胎兒之保護與侵權行為三個考點壓在同一段事實裡。就行為能力,《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監護宣告採宣告主義,一經宣告即生形式上之效果,不因宣告後個案上是否回復常態而個別判斷,這正是題幹寫精神狀態回復期間的用意所在。與之相對者為輔助宣告。《民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可見輔助宣告係為未達監護宣告程度之情形而設,二者不可互換。

就乙的年齡,題幹特別寫 18 歲剛離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且該行為能力不因其後離婚而喪失,故乙締約無瑕疵;但乙有無行為能力與甲是否有行為能力是兩個獨立的判斷,契約仍因甲一方之無效意思表示而不生效力。

就侵權行為,《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甲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撞傷丙、丁之責任即循此條處理,而非依《民法》第 185 條與出賣人乙成立共同侵權,選項 D 正是把連帶二字挪錯了對象。

另須注意侵權行為請求權的期間。《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丁為胎兒,其權利之行使有賴法定代理人代為,故起算點所稱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實務上係就法定代理人之認知判斷。就賠償內容,《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丁如因胎兒期所受傷害而於出生後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即循該項請求。

返還請求權的競合亦值注意:乙除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本於所有權請求返還外,亦可考慮不當得利之返還,二者要件與舉證負擔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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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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