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4 複選 · 本卷 74 題

關於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訴訟繫屬後有關定審判權歸屬之法律狀態有變更而受影響
  2. B家事法院認其受理之某事件為一般民事訴訟事件時,不論當事人有無合意委由該法院為審判,均應將該事件移送於普通法院民事庭
  3. C普通法院認其有審判權而為裁判經確定者,行政法院受該裁判之拘束
  4. D普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5. E訴訟已繫屬於行政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普通法院更行起訴

正解 BD — 家事法院認其受理之某事件為一般民事訴訟事件時,不論當事人有無合意委由該法院為審判,均應將該事件移送於普通法院民事庭;普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4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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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受理訴訟權限之恆定與拘束力、無審判權之處理及家事事件之移送。

正解理由

本題問錯誤者。《民事訴訟法》第 31-2 條第 2 項規定:「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普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時應裁定移送,而非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D) 錯誤。至於 (B),《家事事件法》第 4 條第 1 項之合意,以權限與非少年及家事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為前提,該情形下合意仍有作用,(B) 將之排除,錯誤。故選 BD。

逐項排除

  1. (A)

    《民事訴訟法》第 31-1 條第 1 項規定:「起訴時法院有受理訴訟權限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正確。

  2. (B)

    《家事事件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就其受理事件之權限,與非少年及家事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如當事人合意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者,依其合意。」本項寫成不論有無合意均應移送,錯誤。

  3. (C)

    《民事訴訟法》第 31-2 條第 1 項規定:「普通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行政法院即該項所稱其他法院,本項正確。

  4. (D)

    依《民事訴訟法》第 31-2 條第 2 項,普通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移送,錯誤。

  5. (E)

    《民事訴訟法》第 31-1 條第 2 項規定:「訴訟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之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普通法院更行起訴。」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逐項對照:要件一恆定,(A) 落在《民事訴訟法》第 31-1 條第 1 項之內。
  2. 要件二拘束力,(C) 落在同法第 31-2 條第 1 項之內。
  3. 要件三無權限之處理,(D) 寫成駁回而落空。
  4. 要件四移送,(B) 刪掉合意此一前提。

記憶點

審判權有無的處理是移送不是駁回,家事事件的移送還要先看有沒有合意。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審判權的爭議在民國 98 年修法後改由法院之間自行解決,核心規定集中在《民事訴訟法》第 31-1 條與第 31-2 條。《民事訴訟法》第 31-1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時間軸:起訴時有受理訴訟權限者,事後的事實與法律狀態變更不影響之,這是恆定原則;同條第 2 項則處理空間軸:同一事件已在不同審判權的法院繫屬時,不得向普通法院更行起訴,避免裁判歧異。兩項合起來,可以看出立法者要的是把審判權的歸屬固定下來,而不是讓當事人在不同法院之間來回。

要件拆解上,《民事訴訟法》第 31-2 條把處理方式寫成三個層次。第一層是有權限而為裁判確定者,拘束其他法院;第二層是認無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移送;第三層是當事人有爭執時的程序保障。《民事訴訟法》第 31-2 條第 3 項規定:「當事人就普通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普通法院應先為裁定。」《民事訴訟法》第 31-2 條第 4 項規定:「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31-2 條第 5 項規定:「普通法院為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選項 (D) 把第二層的移送寫成駁回起訴,等於讓原告付出重新起訴的成本,正是修法要消除的結果。

易混淆條文的對照,是移送後的羈束力與見解歧異的處理。《民事訴訟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民事訴訟法》第 182-1 條第 1 項規定:「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把三條並列可以看出一條主線:先由受訴法院自行判斷,判斷確定後拘束其他法院,見解真的衝突時才往上送,而當事人的合意在數處都被立法者當成分流的閥門。

選項 (B) 的依據不在管轄移送那一組,而在《家事事件法》第 4 條第 1 項:「少年及家事法院就其受理事件之權限,與非少年及家事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如當事人合意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者,依其合意。」該項把合意設在權限爭議的解決上,(B) 把這個情形排除在外,因而錯誤。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行政法院換成懲戒法院、把移送改成停止訴訟程序,或者測驗移送裁定確定後受移送法院能否再行移送。就本題而言,五個選項幾乎逐字取自條文,是難得可以完全靠條文字面定勝負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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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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