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2 複選 · 本卷 74 題

關於文書提出義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第三人所持文書時,該第三人負有提出義務
  2. B商業帳簿之內容涉及當事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如予公開,有致該當事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當事人得依規定拒絕提出
  3. C法院調取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倘關涉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應得該監督長官之同意
  4. D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事項所作之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但涉及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得拒絕提出
  5. E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當事人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正解 CD — 法院調取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倘關涉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應得該監督長官之同意;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事項所作之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但涉及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得拒絕提出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2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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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文書提出義務之主體範圍、拒絕提出之事由及不從命之效果。

正解理由

本題問正確者。《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前項第五款之文書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當事人得拒絕提出。」(D) 正確;(C) 之機關文書調取詳見下述。故選 CD。

逐項排除

  1. (A)

    《民事訴訟法》第 348 條就第三人之提出義務設有準用規定,其所準用之義務事由不包括當事人曾經引用之文書,本項錯誤。

  2. (B)

    《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商業帳簿。」而依同法第 344 條第 2 項得拒絕提出者為第五款文書,本項錯誤。

  3. (C)

    《民事訴訟法》第 350 條第 2 項規定:「第三百零六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所準用者即公務員就職務上應守秘密事項作證應得監督長官同意之規定,本項正確。

  4. (D)

    依《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同條第 2 項本文,本項所述相符,正確。

  5. (E)

    《民事訴訟法》第 349 條第 1 項就第三人不從提出之命定有罰鍰與強制處分;本項所稱之真實擬制,係《民事訴訟法》第 345 條第 1 項就當事人所設之效果,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逐項對照:要件一義務主體,當事人與第三人分屬兩套規定,(A) 錯置。
  2. 要件二義務事由,商業帳簿與訴訟有關事項分屬不同款,(B) 混用。
  3. 要件三拒絕事由,對象為第五款文書,(D) 落在其內。
  4. 要件四違反效果,(E) 錯置。

記憶點

當事人不交文書換來真實擬制,第三人不交文書換來罰鍰與強制處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書證的提出義務,條文是分兩軌設計的。第一軌是他造當事人所執之文書。《民事訴訟法》第 342 條第 1 項規定:「聲明書證,係使用他造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他造提出。」《民事訴訟法》第 343 條規定:「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義務範圍則由《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的五款列舉界定。第二軌是第三人所執之文書。《民事訴訟法》第 346 條第 1 項規定:「聲明書證係使用第三人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或定由舉證人提出之期間。」《民事訴訟法》第 347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或定由舉證人提出文書之期間。」義務範圍則由《民事訴訟法》第 348 條的準用規定界定。

要件拆解上,兩軌的差別集中在三處。其一是義務事由:第三人所準用者是當事人義務的一部分,起點從第二款開始,選項 (A) 正是踩在被排除的那一款上。其二是拒絕事由:拒絕提出的規定係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事項所作之文書而設,商業帳簿另列一款,選項 (B) 把兩者接在一起。其三是違反的效果:《民事訴訟法》第 345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這是對當事人的間接強制,因為當事人有協力義務;對第三人則不能用擬制事實的方式處理,故改採罰鍰與強制處分。《民事訴訟法》第 34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也顯示真實擬制的對象是當事人。

易混淆條文的對照,是公務機密的處理。《民事訴訟法》第 306 條第 1 項規定:「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監督長官之同意。」《民事訴訟法》第 30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同意,除經釋明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文書調取的規定把作證的這一套搬過來使用,因此機關文書並非一律不得調取,而是在涉及職務上應守秘密事項時多一道同意的關卡,且監督長官的拒絕權本身也受到限制。另可對照《民事訴訟法》第 351 條第 1 項規定:「第三人得請求提出文書之費用。但有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不在此限。」第三人本非訴訟主體,故設有費用請求權。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文書換成勘驗物、把第三人換成公務機關,或在題幹補上業務秘密的內容而測驗不公開審查程序。逐項回到當事人與第三人兩軌,是最快的處理方式。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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