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 本卷 74 題

甲公司經營汽車租賃,為 A 車、B 車與 C 車之所有人。甲出租 A 車於乙,租金每月 2 萬元。丙公司經營汽車修理,甲委託丙公司修理 B 車。甲公司出賣且移轉 C 車所有權於丁,價金 120 萬元,並約定:丁得分 24 期付款,每期 5 萬元,2 年內繳清;利息共 7 萬 2 千元,每期 3 千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公司對丁的每期價金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 5 年
  2. B甲公司對乙的租金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 2 年
  3. C丙公司對甲公司的修繕報酬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 2 年
  4. D甲公司對丁的每期利息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 5 年

正解 A — 甲公司對丁的每期價金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 5 年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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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買賣價金、租金、承攬報酬與利息各自的消滅時效期間。

正解理由

本題問何者錯誤。甲公司對丁之價金債權,係一筆 120 萬元之買賣價金,僅在給付方法上約定分 24 期,其本質並非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故不適用五年之短期時效,而回到《民法》第 125 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其時效期間為 15 年。選項 A 稱 5 年,與此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分期給付之價金請求權仍為一筆價金債權,依《民法》第 125 條為 15 年,本項稱 5 年,錯誤,為本題所選。

  2. (B)

    甲公司經營汽車租賃,係以租賃動產為營業之人,其租價請求權適用《民法》所定二年之短期消滅時效,本項正確。

  3. (C)

    丙公司經營汽車修理,其修繕報酬屬承攬人之報酬,亦適用《民法》所定二年之短期消滅時效,本項正確。

  4. (D)

    《民法》第 126 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每期 3 千元之利息屬定期給付債權,時效為 5 年,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請求權種類→買賣價金;
  2. 要件二是否為定期給付債權→否,僅分期清償一筆價金;
  3. 要件三有無較短期間之特別規定→無,故依《民法》第 125 條為 15 年。

記憶點

分期付款只是清償方法,價金本身仍走十五年。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消滅時效在《民法》總則編採原則長而例外短的層級結構。《民法》第 125 條是原則規定,並以但書把所有較短之特別期間接回;《民法》第 126 條處理定期給付債權的各期給付請求權,期間為五年;再往下另有二年之短期時效,涵蓋旅店飲食、運送、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醫藥報酬、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報酬、技師與承攬人報酬、商人製造人所供給商品之代價等營業性小額債權。本題四個選項正好各踩一格,是把整組時效體系一次考完的題型。

要件拆解的核心在定期給付債權的判準:須債權本身即以反覆繼續之給付為內容,而非一次性債權之分期清償。租金、利息、贍養費之所以列入《民法》第 126 條,是因為隨時間經過而不斷發生新的給付;買賣價金則於契約成立時即已確定為一筆,縱約定分 24 期,各期給付只是同一債權的分割,時效仍應整體判斷。至於本題 7 萬 2 千元之利息,係因分期而按期發生,屬《民法》第 126 條所稱之利息,與價金分屬兩條。

易混淆之處在於選項 B 與 D 同時出現租金。租金一般依《民法》第 126 條為五年,但當出租人係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時,其租價另有二年之短期規定,本題甲公司經營汽車租賃,正落在後者。命題者以甲公司經營汽車租賃一句埋下伏筆,作答時須留意營業性的描述。

時效完成的效果亦須一併掌握。《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我國採抗辯權發生主義,請求權本身並不當然消滅,債務人須主張始生效力;同條第 2 項並規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而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又《民法》第 147 條規定:「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故甲公司與丁縱於契約中約定較長或較短之時效期間,該約定亦不生效力。

時效之起算與中斷亦常一併命題。《民法》第 128 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分期債務即自各期屆期時分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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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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