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4 單選 · 本卷 74 題

公車司機甲於下班後,清掃公車時,發現乘客乙之畢業證書留在公車座椅上,於是向公車站長報告,並經公告招領。乙認領時,甲乙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得向乙請求畢業證書價值十分之三以內之報酬
  2. B甲得向乙請求畢業證書價值十分之一以內之報酬
  3. C甲得向乙請求相當之報酬
  4. D甲不得向乙請求報酬

正解 D — 甲不得向乙請求報酬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4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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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拾得遺失物之報酬請求權,及其在公眾往來交通設備內由受僱人拾得時的排除規定。

正解理由

拾得人固然原則上得請求報酬,《民法》第 805 條第 2 項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惟此一報酬請求權設有排除規定,《民法》第 805-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甲為公車司機,公車屬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甲又係該交通設備之受僱人,於清掃公車時拾得乙之畢業證書,正落入該條第 1 款所定情形,甲不得向乙請求報酬,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十分之三並非《民法》第 805 條第 2 項但書所定之上限,該但書所定上限為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且本題甲依《民法》第 805-1 條第 1 款根本不得請求報酬。

  2. (B)

    十分之一雖為《民法》第 805 條第 2 項但書所定之報酬上限,但該項報酬請求權於本題已因《民法》第 805-1 條第 1 款而被排除。

  3. (C)

    相當之報酬係《民法》第 805 條第 2 項但書就不具財產上價值之物所設之計算方式,畢業證書縱屬此類,甲仍因《民法》第 805-1 條第 1 款之排除規定而不得請求。

  4. (D)

    甲以公車司機之身分於其服務之公車內拾得遺失物,符合《民法》第 805-1 條第 1 款所定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受僱人拾得之情形,不得請求報酬,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須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公車;
  2. 要件二,須由該場所之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甲為公車司機;
  3. 效果,不得請求報酬。

記憶點

須同時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且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才不得請求報酬。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民法》第 805-1 條是一則排除規定,它的柱句寫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因此適用的前提是報酬請求權原本已經成立。該條第 1 款的要件有二:其一為拾得地點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其二為拾得人是該場所或設備的管理人或受僱人。兩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本題甲既在公車內拾得,又是公車的受僱人,兩者兼備。立法理由在於此類人員本有維護與招領的職務,若再許其請求報酬,等於就職務行為重複取酬。

同條其他各款

《民法》第 805-1 條第 2 款所定為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第 3 款所定為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三款各自獨立,只要具備其一即排除報酬請求權,考題常以第 2 款的七日期間設計時間陷阱。

程序條文對照

本題事實中甲有向站長報告並經公告招領的動作,這一段對應到《民法》第 804 條第 1 項規定:「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至於認領期間屆滿的效果,《民法》第 80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本題乙已認領,故不生取得所有權的問題,但兩條常被合併出題。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也常以計程車司機、百貨公司樓管、車站站務員拾得為例,或改問報酬請求權的六個月消滅期間與留置權。判斷順序固定為:先確認報酬請求權成立,再檢查有無排除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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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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