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6 單選 · 本卷 74 題

甲在自己之 A 地上興建 B 別墅後,將 B 別墅設定抵押權於乙,以為借款債務之擔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基於處分一體性,僅以 B 別墅設定抵押權無效
  2. B基於處分一體性,乙之抵押權效力及於 A 地
  3. C乙實行抵押權拍賣 B 別墅時,法院得將 B 別墅與 A 地併付拍賣;但乙對 A 地之價金,無優先受償之權
  4. D乙實行抵押權拍賣 B 別墅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正解 D — 乙實行抵押權拍賣 B 別墅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6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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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與建物同屬一人而僅以建物設定抵押時,拍賣後法定地上權之擬制。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76 條第 1 項規定:「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甲於自己之 A 地上興建 B 別墅,土地與建築物同屬甲一人所有,甲僅以 B 別墅設定抵押權於乙,正合於該項所定情形;日後乙實行抵押權拍賣 B 別墅時,即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以解決拍定人使用基地的問題,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我國以土地與其上之建築物各為獨立之不動產,《民法》第 876 條第 1 項既明文以僅以建築物為抵押作為適用前提,可見此種設定為法律所容許,本項稱無效並不正確。

  2. (B)

    依《民法》第 876 條第 1 項,法律是以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來處理基地利用問題,而非使抵押權效力擴張及於未經設定的 A 地,本項所稱效力及於 A 地並不正確。

  3. (C)

    《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該條的併付拍賣以土地為抵押物、其上事後營造建築物為要件,與本題以建築物為抵押物之情形不符。

  4. (D)

    本題合於《民法》第 876 條第 1 項所定僅以建築物設定抵押之情形,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設定時土地與建物同屬一人→均屬甲;
  2. 要件二,僅以其一設定抵押→僅 B 別墅;
  3. 效果,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記憶點

同屬一人只押一邊,拍賣後法律擬制一個地上權補上基地使用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民法》第 876 條第 1 項的要件有三:設定抵押權時土地與其上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抵押物經拍賣。三者齊備即發生視為已有地上權設定的效果,地租、期間及範圍先由當事人協議,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這是一種法律的擬制,目的在避免建築物因基地使用權欠缺而必須拆除,屬於維持建築物存續的立法選擇。

同條第 2 項的延伸

《民法》第 876 條第 2 項規定:「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可見土地與建築物一併設定抵押,只要拍定人不同,同樣發生法定地上權的效果,兩項合併記憶即可涵蓋考題常見的四種排列。

易混淆條文並列

《民法》第 877-1 條規定:「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該條處理的是建築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例如既存的地上權或租賃權;《民法》第 866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該條處理的是抵押權設定後才成立的用益關係。三條分別對應設定時同屬一人、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設定後成立的用益關係,並列即可看出各自的適用場域。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拍定人與土地所有人間的地租如何決定、法定地上權的範圍如何界定,或改以土地設定抵押後才興建建築物的事實來考《民法》第 877 條的併付拍賣。作答的固定順序是:先確認設定時的所有權歸屬,再確認抵押標的,最後才處理拍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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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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