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占有的推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占有人推定其為善意占有
- B占有人推定其為他主占有
- C占有人推定其為無權占有
- D善意占有人推定其為有過失占有
正解 A — 占有人推定其為善意占有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5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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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占有的各項法律上推定,包括自主、善意、和平、公然、無過失占有,以及權利適法之推定。
正解理由
《民法》第 944 條第 1 項規定:「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占有。」該項一次列出五項推定:以所有之意思占有即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及無過失占有。占有人推定其為善意占有,正是該項所明定的內容之一,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依《民法》第 944 條第 1 項,占有人推定其為善意占有,本項與條文文義相符,為正確選項。
- (B)
《民法》第 944 條第 1 項推定占有人以所有之意思占有,亦即推定為自主占有;本項稱推定為他主占有,方向相反。
- (C)
《民法》第 943 條第 1 項規定:「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該項推定占有人有適法之權利,本項稱推定為無權占有,與之相反。
- (D)
《民法》第 944 條第 1 項推定的是無過失占有,本項稱善意占有人推定其為有過失占有,同樣與條文所定推定的方向相反。
涵攝步驟
- 要件一,須有占有之事實→題目所設之占有人;
- 效果,法律直接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占有,主張相反事實者負舉證責任。
記憶點
占有的推定一律往有利占有人的方向走:自主、善意、和平、公然、無過失。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占有推定的規定分成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占有態樣的推定,《民法》第 944 條第 1 項規定:「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占有。」這五項推定的實益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主張占有人是他主占有、惡意占有、強暴占有、隱密占有或有過失占有的一方,必須自行舉證。同條第 2 項另設繼續占有的推定,《民法》第 944 條第 2 項規定:「經證明前後兩時為占有者,推定前後兩時之間,繼續占有。」這一項在時效取得的計算上特別重要。
第二個層次與其限制
《民法》第 943 條第 1 項規定:「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該項推定的是權利本身,而非占有的態樣。該條第 2 項並設有兩款排除,《民法》第 94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推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占有已登記之不動產而行使物權。二、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者,對使其占有之人。」第 1 款的理由在於已登記不動產另有登記的推定力,第 2 款則因為占有人與使其占有之人之間本有法律關係可資認定,不需要再靠推定。
易混淆條文並列
《民法》第 945 條第 1 項規定:「占有依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無所有之意思者,其占有人對於使其占有之人表示所有之意思時起,為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其因新事實變為以所有之意思占有者,亦同。」該條處理的是他主占有變為自主占有的方法;《民法》第 947 條第 1 項規定:「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該條處理的是占有的合併主張。三條並列,可以看出占有態樣、態樣變更與占有承繼各有其專條。
其他考法
本考點最常與時效取得、善意受讓、占有人與回復請求人之權義關係合併出題,也常改問哪一項推定不適用於已登記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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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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