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8 單選 · 本卷 74 題

關於袋地通行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袋地所有人有通行權,準袋地之所有人則無該通行權
  2. B袋地通行權之規定,於袋地之使用權人得類推適用之
  3. C有通行權人就其應支付之償金,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4. D有通行權人應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通行,不得開設道路

正解 C — 有通行權人就其應支付之償金,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8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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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袋地通行權之主體、通行方法、開設道路權限與償金爭議之解決。

正解理由

《民法》第 78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通行的方法與償金即規定於此。至於發生爭執時的解決途徑,《民法》第 787 條第 3 項規定:「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而《民法》第 779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但書之情形,鄰地所有人有異議時,有通過權之人或異議人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準用的結果,通行處所、方法及應支付之償金有爭執者,均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民法》第 789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可見準袋地所有人仍有通行權,只是對象受限,本項稱其無通行權並不正確。

  2. (B)

    相鄰關係的規定對於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利用人,在《民法》物權編中設有明文的準用規定,並非以類推適用的方式處理,本項以類推適用相稱,與該編體例不符。

  3. (C)

    依《民法》第 787 條第 3 項準用第 779 條第 4 項之結果,有通行權人就其應支付之償金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本項正確。

  4. (D)

    《民法》第 788 條第 1 項規定:「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本項稱不得開設道路,與該項相反。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致不能通常使用;
  2. 要件二,非因土地所有人任意行為所生;
  3. 效果,得通行並支付償金,爭執時由法院以判決定之。

記憶點

袋地通行的處所、方法與償金談不攏,最後都由法院判決來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民法》第 787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要件有三:其一為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其二為因此不能為通常使用,其三為該狀態非因土地所有人的任意行為所生。第三個要件是常見的陷阱,土地所有人自行將土地分割或自行拆除既有通路而造成袋地者,即被排除在外。

效果的三個層次

第一層是通行的範圍與方法,須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第二層是償金,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第三層是爭執的解決,透過《民法》第 787 條第 3 項準用第 779 條第 4 項,由法院以判決定之。至於開設道路,《民法》第 788 條第 1 項規定:「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同條第 2 項並設有反向的調整機制,《民法》第 78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易混淆條文並列

《民法》第 789 條處理的是因土地一部讓與或分割而生的袋地,其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與第 787 條第 2 項的償金義務形成對照,理由在於此種袋地是當事人自己造成的,周圍地所有人本應預見;《民法》第 786 條第 1 項則規定管線安設的通過權:「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三條並列,可以看出通行、管線與分割袋地各有其專條與各自的償金規則。

其他考法

本考點常改問通行權人得否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通行範圍變更、或以承租人是否得主張通行權來測驗準用規定的適用對象。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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