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親屬間,何者不得成立收養關係?
- A舅舅收養外甥
- B岳父收養女婿
- C叔叔收養姪兒
- D繼父收養繼子
正解 B — 岳父收養女婿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5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親屬間收養的禁止範圍,特別是直系姻親不得收養及其但書的適用界線。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073-1 條規定:「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該條柱句所限定的是不得收養為養子女的親屬範圍。女婿為女兒之配偶,依《民法》第 969 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屬血親之配偶而為姻親,其親系親等依《民法》第 970 條第 1 款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女兒為岳父之直系血親一親等,女婿因而為岳父之直系姻親一親等。岳父收養女婿即落入第 2 款直系姻親之禁止範圍,且女婿並非其配偶之子女,不合該款但書,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舅舅與外甥為旁系血親三親等,舅舅為尊輩、外甥為卑輩,輩分相當,不合《民法》第 1073-1 條第 3 款所定輩分不相當之要件,得成立收養關係。
- (B)
岳父與女婿為直系姻親一親等,落入《民法》第 1073-1 條第 2 款所定直系姻親之範圍,且不合該款但書,不得成立收養關係,為本題應選之答案。
- (C)
叔叔與姪兒為旁系血親三親等,叔叔為尊輩、姪兒為卑輩,輩分相當,不合《民法》第 1073-1 條第 3 款之要件,得成立收養關係。
- (D)
繼父與繼子為直系姻親一親等,雖屬《民法》第 1073-1 條第 2 款所定範圍,惟繼子為其配偶之子女,正合該款但書所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之情形,得成立收養關係。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之親屬關係→岳父與女婿;
- 要件二,該關係之親系親等→直系姻親一親等;
- 要件三,有無但書之適用→女婿非配偶之子女;
- 效果,落入《民法》第 1073-1 條第 2 款禁止範圍。
記憶點
繼父收養繼子是但書放行的那一種,岳父收養女婿沒有這個出口。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民法》第 1073-1 條是收養的絕對禁止規定,其柱句寫明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三款分別對應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以及輩分不相當的旁系血親與旁系姻親。第 1 款與第 2 款不問輩分,只要是直系即禁止;第 3 款則加上親等範圍與輩分相當與否兩重限制,旁系血親限六親等以內,旁系姻親限五親等以內,且必須輩分不相當才禁止。解題時的固定順序是:先定性為血親或姻親,再定直系或旁系,再算親等,最後才問輩分。
姻親關係的計算
親屬的定義規定在《民法》第 967 條與第 969 條。《民法》第 967 條第 1 項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民法》第 967 條第 2 項規定:「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姻親則依《民法》第 969 條分為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三類。至於親等,《民法》第 970 條規定:「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女婿是血親之配偶,適用第 1 款,從女兒的親系親等,故為直系姻親一親等;繼子是配偶之血親,適用第 2 款,從其與配偶的親系親等,同為直系姻親一親等。兩者的親屬定性完全相同,差別只在但書。
但書的立法考量
《民法》第 1073-1 條第 2 款但書允許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是為了讓再婚家庭得以建立完整的親子關係,這種收養不會使既有的輩分秩序錯亂。岳父收養女婿則會使女婿同時具有子與女婿的身分,與配偶輩分相同又相衝突,故無但書的適用。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搭配《民法》第 1074 條的夫妻共同收養原則出題,該條第 1 項規定:「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兩條的但書用語相近,容易互相混淆。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