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7 單選 · 本卷 74 題

甲乙婚後,極力鼓勵喪偶之甲父丙與乙母丁再婚,友人戊卻告知丙與丁不能結婚,有理否?

  1. A有理,丙與丁為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2. B有理,丙丁為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不得結婚
  3. C無理,丙丁非親屬,不在禁婚範圍
  4. D無理,丙丁輩分相同,不在禁婚範圍

正解 C — 無理,丙丁非親屬,不在禁婚範圍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7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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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姻親關係的範圍,以及禁婚親屬的判斷。

正解理由

丙為甲之父,丁為乙之母,甲乙為夫妻。《民法》第 969 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該條把姻親限定為三類,逐一檢視可知:丁不是丙之血親的配偶,不是丙之配偶的血親,也不是丙之配偶之血親的配偶。丙與丁之間既無血緣關係,又不合於上開三類姻親,二人彼此並非親屬,自不在《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所定禁婚親屬之列,戊告知丙與丁不能結婚並無理由,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不得結婚者為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丙與丁依《民法》第 969 條既非血親亦非姻親,本項稱二人為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並不正確。

  2. (B)

    《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不得結婚者為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並就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設有但書。丙與丁之間並無血緣,不是旁系血親,本項所指的禁婚事由不存在。

  3. (C)

    丙與丁依《民法》第 969 條既非血親亦非姻親,不在《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所定禁婚親屬範圍之內,得以結婚,本項正確。

  4. (D)

    本項結論雖然相同,但所持理由不當。《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不得結婚者為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不得結婚之親屬為:「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輩分相同是該款但書就收養情形所設的例外,可見輩分相同並不當然得以結婚。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丙丁間有無血親關係→無;
  2. 要件二,是否合於《民法》第 969 條三類姻親之一→均不合;
  3. 效果,二人非親屬,不受《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之限制。

記憶點

兩位親家之間是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在《民法》第 969 條所定三類姻親之內,故非親屬。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判斷能否結婚,第一步永遠是確定當事人之間有無親屬關係,第二步才是查禁婚範圍。就第一步,《民法》第 967 條第 1 項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民法》第 967 條第 2 項規定:「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民法》第 969 條則把姻親限定為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三類。本題丙與丁分別是甲與乙的父母,二人各自與對方的子女成立姻親關係,但彼此之間並不因子女結婚而成為親屬,這是常見的直覺陷阱。

禁婚範圍的三款結構

《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但書,把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排除於禁婚之外。

《民法》第 98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民法》第 983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可見直系的限制具有終身性,不因姻親關係或收養關係消滅而解除,這一點常被單獨命題。

易混淆條文並列

結婚的其他實質障礙尚有兩條可資對照。《民法》第 984 條規定:「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該條的限制是暫時性的,且設有同意的但書。《民法》第 985 條第 1 項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民法》第 985 條第 2 項規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該條處理的是重婚禁止。三組規定分別對應親屬關係、監護關係與既有婚姻,構成結婚障礙的完整圖像。

其他考法

本考點常改以表兄弟姊妹、收養而成立的旁系血親、或姻親關係消滅後再婚等事實出題,重點都在先定性親屬關係,再套禁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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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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