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兩小無猜,甲於滿 18 歲當天,向剛滿 16 歲之乙女求婚,並當場由甲年滿 20 歲之學長二人見證,於結婚證書上簽名,甲乙再持結婚證書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一年後乙父丙得知大怒,乃向法院請求撤銷結婚,有理否?
- A有理,結婚應有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B無理,甲已滿 18 歲,乙已滿 16 歲
- C無理,丙之撤銷權行使已逾法定期間
- D有理,以丙得知時起算,未逾 6 個月時效
正解 C — 無理,丙之撤銷權行使已逾法定期間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6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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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未成年人結婚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撤銷權,及其行使的除斥期間。
正解理由
《民法》第 981 條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甲結婚時年滿 18 歲、乙年滿 16 歲,二人均為未成年人,其結婚未得法定代理人丙之同意,本已構成撤銷原因。惟撤銷權的行使設有期間限制,《民法》第 990 條規定:「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丙係於甲乙結婚一年後始向法院請求撤銷,已逾該條但書所定結婚後一年之期間,撤銷權因而消滅,其請求為無理由,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未成年人結婚固應依《民法》第 981 條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惟丙之撤銷權已因《民法》第 990 條但書所定期間經過而消滅,本項認丙之請求有理由並不正確。
- (B)
甲乙結婚時均已達法定結婚年齡,此點固無誤,但二人仍屬未成年人,依《民法》第 981 條仍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本題撤銷之請求不成立的理由在於《民法》第 990 條但書之期間經過,而非婚齡已達。
- (C)
丙於結婚後一年始請求撤銷,已逾《民法》第 990 條但書所定結婚後一年之期間,撤銷權已不得行使,本項正確。
- (D)
《民法》第 990 條但書並列自知悉之日起六個月與結婚後一年兩個期間,任一期間經過即不得請求撤銷;本題結婚後已逾一年,且該等期間性質上為除斥期間而非消滅時效,本項稱未逾 6 個月時效並不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結婚時是否為未成年人→甲 18 歲、乙 16 歲均未成年;
- 要件二,有無法定代理人同意→無;
- 要件三,撤銷權行使期間→結婚後已逾一年;
- 效果,依《民法》第 990 條但書不得請求撤銷。
記憶點
未成年人結婚要同意,但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有六個月與一年兩道閘門。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婚姻的撤銷必須同時檢查撤銷原因與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兩者缺一不可。就撤銷原因,《民法》第 981 條所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是一項成立要件的欠缺;就期間,《民法》第 990 條但書並列三種阻卻事由: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結婚後已逾一年、以及已懷胎。三者任居其一,法定代理人即不得請求撤銷。本題只給了結婚後一年這一個時間點,命題者要考的正是前面兩個期間中的哪一個先到。
形式要件的檢查
《民法》第 982 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本題甲乙作成結婚證書、有二名年滿 20 歲之學長簽名見證、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形式要件完備,因此婚姻有效成立,只是附有得撤銷的瑕疵。若形式要件欠缺,問題就變成婚姻不成立,而非撤銷。
易混淆條文並列
撤銷婚姻的規定在民法親屬編中依事由分列數條,各有不同的期間設計。《民法》第 989 條規定:「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該條處理的是未達法定婚齡,其阻卻事由是已達年齡或已懷胎,並無期間的限制。《民法》第 995 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民法》第 996 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民法》第 997 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四條並列可以看出,期間長短與起算點各不相同,是本考點最常出題的地方。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以乙已懷胎、或丙在結婚後第十個月才知悉等事實出題,測驗考生能否分辨兩個期間各自的起算與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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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