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4 單選 · 本卷 74 題

關於第二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除非原判決有違背專屬管轄之情形,否則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
  2. B為追求實體利益之實現,在第二審程序,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以利法院發現真實
  3. C第一審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就通常訴訟事件為判決後,第二審法院應一律將原判決廢棄發回第一審法院
  4. D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而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者,第二審法院應將原判決廢棄發回第一審法院

正解 A — 除非原判決有違背專屬管轄之情形,否則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4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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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第二審法院分別受管轄權瑕疵、程序種類誤用與新攻擊防禦方法限制三組規定的拘束。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52 條第 1 項規定:「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該項本文先立下原則:第一審有無管轄權,第二審不得以之作為廢棄原判決的理由;但書再把違背專屬管轄留為唯一的例外。本項的敘述正是本文與但書合起來的內容,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本項與《民事訴訟法》第 452 條第 1 項本文及但書的內容相符,為正確選項。

  2. (B)

    《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項本文所定的原則是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該項但書所列的例外並須依同條第 2 項釋明,本項把它寫成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自由提出,與該項本文相反。

  3. (C)

    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第一審就通常訴訟事件行簡易程序時,當事人得以合意適用簡易程序,不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並視為已有合意,此時即無廢棄發回可言,本項所稱一律廢棄發回,把範圍寫得過寬。

  4. (D)

    《民事訴訟法》第 451-1 條第 1 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該項明文禁止第二審法院以第一審行通常訴訟程序為由廢棄原判決,本項所稱應廢棄發回,與條文相反。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第一審有無管轄權之瑕疵→有;
  2. 要件二,該瑕疵是否違背專屬管轄→否;
  3. 效果,依《民事訴訟法》第 452 條第 1 項本文,第二審不得以之廢棄原判決。

記憶點

管轄瑕疵只有專屬管轄撼動得了第二審判決,程序種類誤用則各有明文,不能一律發回。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本題四個選項各自對應一條把第二審法院綁起來的規定。第一組是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452 條第 1 項規定:「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452 條第 2 項規定:「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第二組是程序種類的誤用,《民事訴訟法》第 451-1 條第 1 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民事訴訟法》第 45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

新攻擊防禦方法的完整內容

《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原則是不得提出,但書則列出例外;《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3 項規定:「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三項合起來才是完整的失權規定,只讀本文或只讀但書都會失真。

簡易程序的合意

《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3 項規定:「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4 項規定:「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前者是明示合意,後者是不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所生的擬制合意,這是選項 C 不能寫成一律發回的原因。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第二審得否以第一審未行言詞辯論為由發回,或改問簡易事件誤行通常程序時第二審應適用何種程序;判斷方式都是先確認瑕疵屬於哪一組,再去找該組的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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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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