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5 單選 · 本卷 74 題

關於小額訴訟事件之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為合理分配司法資源,就小額事件,僅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始得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2. B對於小額事件之第一審裁判,僅得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
  3. C於小額事件之第二審程序,當事人得以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為理由,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4. D在小額事件之上訴審程序,為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法院應一律使兩造當事人行言詞辯論後始得為本案判決

正解 B — 對於小額事件之第一審裁判,僅得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5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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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小額訴訟事件上訴審的上訴審級、上訴理由限制,以及第二審程序的禁止與簡化。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36-24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民事訴訟法》第 436-24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第 1 項定的是上訴審級為管轄地方法院的合議庭,第 2 項定的是上訴理由僅限於違背法令,本項把這兩層合起來敘述,與條文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小額程序的適用門檻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1 項是十萬元以下,而《民事訴訟法》第 436-24 條第 1 項就上訴僅規定審級;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查無以五萬元作為得否上訴之門檻的規定,本項敘述錯誤。

  2. (B)

    本項與《民事訴訟法》第 436-2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相符,為正確選項。

  3. (C)

    《民事訴訟法》第 436-27 條規定:「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該條就小額事件第二審程序全面禁止訴之變更、追加及反訴,並未保留基礎事實同一的例外,本項敘述錯誤。

  4. (D)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29 條,小額程序的第二審判決在該條所列情形下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項所稱應一律行言詞辯論,與條文相反。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事件種類→小額事件;
  2. 要件二,不服的對象→第一審裁判;
  3. 要件三,上訴理由→須為違背法令;
  4. 效果,向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上訴或抗告。

記憶點

小額上訴是地院合議庭加上違背法令兩道門,第二審則不准變更追加、也不必然開庭。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小額程序的入口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1 項:「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同條另設合意適用的擴張,《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入口既然已用金額劃線,上訴審就不再重複用金額設門檻,而是改用審級與上訴理由兩項限制,這是選項 A 錯誤的根源。

上訴審的兩道門

《民事訴訟法》第 436-24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這是審級的門;《民事訴訟法》第 436-24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這是上訴理由的門。與簡易程序對照,《民事訴訟法》第 436-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兩者的上訴審級寫法一致,差別在小額程序另加了違背法令的限制。

第二審程序的簡化

《民事訴訟法》第 436-27 條規定:「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 436-29 條規定:「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一、經兩造同意者。二、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民事訴訟法》第 436-26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三條合起來構成小額第二審的簡化架構。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小額事件得否為一部請求、上訴審得否命補正上訴理由,或改問應適用通常程序而誤行小額程序時第二審如何處理;記憶時把入口、上訴、第二審三段分開背最不容易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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