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7 單選 · 本卷 74 題

關於小額訴訟事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小額事件經受訴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當事人不得以合意適用之
  2. B對小額事件為第一審判決後,當事人得合意不上訴於地方法院合議庭
  3. C原告如以訴狀起訴,得不表明訴訟標的
  4. D受訴法院於證據調查所需費用顯不相當時,得不調查證據而為公平之裁判

正解 C — 原告如以訴狀起訴,得不表明訴訟標的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7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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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小額事件的程序改用、上訴權處分、起訴程式與得不調查證據的例外。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錯誤者。《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的事項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查無免除小額事件表明訴訟標的之規定;小額程序簡化的是程序進行的方式,不是訴狀應表明的訴訟標的,本項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3 項,得合意適用簡易程序者以不合於同條第 1 項、第 2 項之訴訟為限,小額事件的金額本已落在同條第 1 項內;程序的改用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2 項屬法院職權,本項正確。

  2. (B)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32 條第 2 項,捨棄上訴權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43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當事人自得處分其上訴權,本項正確。

  3. (C)

    本項免除訴狀表明訴訟標的,與《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第 2 款不合,為錯誤選項。

  4. (D)

    《民事訴訟法》第 436-14 條第 2 款所定得不調查證據之情形為:「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程序種類→小額;
  2. 要件二,起訴方式→訴狀;
  3. 效果,仍應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記憶點

小額程序簡化的是開庭與調查證據,不是訴狀的訴訟標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小額程序的特色可以分成三段記。第一段是入口與改用,《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程序的改用是法院的職權,且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這是選項 A 的依據。與此對照,《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3 項規定:「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得合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前提是該訴訟不合於同條第 1 項、第 2 項,小額事件的金額本已落在第 1 項之內。

證據調查的簡化

《民事訴訟法》第 436-14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一、經兩造同意者。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柱句是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為公平之裁判,兩款分別是兩造同意與費用時間顯不相當,選項 D 寫的正是第 2 款。

起訴程式不因程序簡化而鬆綁

《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三款所列是起訴的最低內容,其中第 2 款的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決定了訴訟的審判範圍與既判力範圍,這是選項 C 不能成立的理由。

上訴程序的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 436-24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小額事件的上訴另受違背法令的限制。至於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36-32 條第 2 項規定:「第四百三十八條至第四百四十五條、第四百四十八條至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第四百五十九條、第四百六十二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四百六十八條、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四百七十一條至第四百七十三條及第四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該項逐一列出於小額事件上訴程序準用的條文,捨棄上訴權的規定即在其中,這是選項 B 的依據。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小額事件得否為一部請求、當事人得否合意適用小額程序,或改問第二審得否不經言詞辯論;作答時把入口、程序簡化、上訴三段分開處理,最不容易把簡易程序的規定誤植到小額程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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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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