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受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
- A訴訟擔當人
- B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受移轉人
- C言詞辯論終結後當事人之繼承人
- D訴訟代理人
正解 D — 訴訟代理人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0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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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確定判決既判力的主觀範圍,也就是哪些人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1 項規定:「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把兩項合起來,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者為當事人、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標的物之人,以及他人為其而為原告或被告時的該他人。訴訟代理人只是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本人並非當事人,也不在上述任何一類之內,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訴訟擔當人是以自己名義為原告或被告之人,其本身即為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1 項當然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本項受判決效力所及。
- (B)
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受移轉人,是《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1 項所稱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本項受判決效力所及。
- (C)
言詞辯論終結後當事人之繼承人,同屬《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1 項所稱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本項受判決效力所及。
- (D)
訴訟代理人不是當事人本人,也不是《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1 項所列的繼受人或占有請求標的物之人,更非同條第 2 項所稱他人為其而為當事人的該他人,本項不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為正確選項。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是否為當事人→訴訟代理人不是;
- 要件二,是否為訴訟繫屬後之繼受人→不是;
- 要件三,是否為占有請求標的物之人→不是;
- 要件四,是否為被擔當之他人→不是;
- 效果,不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記憶點
既判力找的是誰的權利被裁判,不是誰在法庭上講話。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把主觀範圍分成三項處理。第 1 項是本體,《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1 項規定:「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第 2 項處理訴訟擔當,《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第 3 項則把前兩項擴張到假執行的宣告,《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規定,於假執行之宣告準用之。」
當事人的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1 項所稱當事人,指的是以自己名義起訴或被訴之人,選項 A 的訴訟擔當人正是以自己名義為原告或被告,因此他不是靠繼受人或占有人的規定才受拘束,而是因為他本身就是當事人。這一點與選項 D 形成對照:訴訟代理人是以本人名義為訴訟行為,效果歸屬於本人,自己並不是被裁判的主體。
繼受人的兩種時點
選項 B 是訴訟繫屬中的受移轉人,選項 C 是言詞辯論終結後的繼承人,兩者的時點不同,但都落在《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1 項所稱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與此配套的是《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當事人恆定與既判力擴張是同一套設計的兩面。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承當訴訟後原當事人是否仍受拘束、或改問占有請求標的物之人的範圍,也常與訴訟擔當的類型一併出題。四個選項若混入訴訟代理人、輔佐人、參加人這類程序上的協助者,判斷方法都一樣:先問他的權利義務有沒有被裁判,沒有被裁判就不受既判力所及;訴訟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訴訟行為,效果歸屬於本人,自己並不是被裁判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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