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3 單選 · 本卷 74 題

下列何者選項之敘述全部不適用認諾效力之規定?①請求公害民事損害賠償之訴 ②請求調整土地租金之訴 ③婚姻無效訴訟 ④收養無效之訴 ⑤確認地上權存在之訴

  1. A②③
  2. B③④
  3. C①④
  4. D④⑤

正解 B — ③④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3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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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家事訴訟事件中,哪些事項因涉及身分關係而不容當事人以認諾處分。

正解理由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列的甲類事件為:「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為:「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婚姻無效訴訟與收養無效之訴的爭執對象都是身分關係本身,而《家事事件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可見收養關係之爭執係以確認之訴為之,與婚姻無效訴訟同屬甲類事件。認諾效力之規定以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為前提,其明文規定於《家事事件法》,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現行條文為準;③④既是身分關係事件,即不適用,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本組包含②請求調整土地租金之訴,該訴以租金這項財產權為標的,非《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列之身分關係事件,並非全部不適用認諾。

  2. (B)

    本組為③婚姻無效訴訟與④收養無效之訴,二者分別落在《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第 4 款,全部不適用認諾效力之規定,為正確選項。

  3. (C)

    本組包含①請求公害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該訴為財產權上之請求,不在《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之內,並非全部不適用認諾。

  4. (D)

    本組包含⑤確認地上權存在之訴,該訴的標的為物權,同樣不在《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之內,並非全部不適用認諾。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事件標的是身分關係或財產權→③④為身分關係,①②⑤為財產權;
  2. 要件二,該事項是否為當事人得處分→身分關係不得處分;
  3. 效果,③④不適用認諾效力之規定。

記憶點

認諾是處分行為,身分關係不許處分,所以婚姻與收養的存否不能靠認諾定案。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判斷一個事件能不能認諾,要先問它的訴訟標的是不是當事人得處分的事項。《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1 項把甲類事件列舉出來,第 1 款是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第 4 款是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這一類事件的標的都是身分關係本身。《家事事件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該項把親子與收養關係的爭執導向確認之訴,本題的收養無效之訴即屬之。

相鄰規定的並列

《家事事件法》第 58 條規定:「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於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及在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於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不存在及婚姻有效或存在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該條處理的是自認與不爭執事實的效力。自認與認諾是兩種不同的訴訟行為,這一條只能並列參照,不能直接證明認諾的適用範圍。

對世效及其但書

《家事事件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就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訴訟判決之結果,婚姻關係受影響之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二、因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訴訟判決之結果,主張自己與該子女有親子關係之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

三、因認領子女訴訟判決之結果,主張受其判決影響之非婚生子女,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這一項不能只讀本文:本文使甲類、乙類事件的確定判決及於第三人,但書三款卻把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的婚姻關係受影響之人、主張親子關係之人及非婚生子女排除在外,對世效有例外而非絕對。即便如此,裁判效力所及的範圍是由法律劃定,不由兩造合意決定,程序上對當事人處分權的限制仍在。

誠實的界線

本題候選的家事事件法條文為第 3、48、52、53、54、56、58、67、117、120、176、177、180 條,其中並無直接規定捨棄及認諾效力者;上述說明是以事件類型與處分權的關係為推導基礎,考生作答時仍應回到家事事件法關於捨棄及認諾的規定。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哪些家事事件得為訴訟上和解、或改問捨棄與撤回請求的區別,判斷起點都是先分該事項是否得處分。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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