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判決之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對於甲訴請乙給付借款事件第一審判決之一部,經合法提起上訴時,該判決全部之確定即被阻斷
- B經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因上訴不合程式致被駁回者,仍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
- C第三審判決一律須於送達當事人時始確定
- D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合法上訴,嗣於上訴期間屆滿前撤回上訴者,仍在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
正解 C — 第三審判決一律須於送達當事人時始確定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4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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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判決確定時點的兩個規則,得上訴之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錯誤者。《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第 2 項規定:「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第三審判決不得上訴,其確定時點依該項是宣示時,不宣示者則是公告時,與送達當事人無關。本項卻寫成第三審判決一律須於送達當事人時始確定,把該項所定的時點整個換掉,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第 1 項規定:「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該項但書所阻的是判決之確定,文義未區分一部上訴或全部上訴,本項敘述正確。
- (B)
上訴不合程式而被駁回者,並非《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第 1 項但書所稱合法之上訴,不生阻其確定的效果,仍依該項本文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本項敘述正確。
- (C)
本項與《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第 2 項所定的確定時點不合,為錯誤選項。
- (D)
《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3 項規定:「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上訴既經撤回,即無合法上訴阻其確定,仍依《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第 1 項本文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本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該判決得否上訴→第三審判決不得上訴;
- 要件二,有無宣示→有;
- 效果,依《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第 2 項於宣示時確定,不待送達。
記憶點
能上訴的等期間跑完,不能上訴的宣示就定案。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把判決確定的時點分成兩組。第一組是得上訴的判決,《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第 1 項規定:「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本文是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書則以合法之上訴阻其確定。第二組是不得上訴的判決,《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第 2 項規定:「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時點提前到宣示或公告,因為根本不存在上訴期間。
但書的兩個關鍵字
但書寫的是合法之上訴。上訴逾期或對不得上訴之判決上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程式而可補正卻不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這兩種被駁回的上訴都不是合法之上訴,自不生阻卻確定的效果,這是選項 B 的依據。
撤回上訴的效果
《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3 項規定:「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撤回之後上訴權消滅,也就沒有合法上訴可以阻卻確定,判決仍在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這是選項 D 的依據。
判決確定與羈束力的區別
《民事訴訟法》第 231 條第 1 項規定:「判決經宣示後,為該判決之法院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後受其羈束。」《民事訴訟法》第 231 條第 2 項規定:「判決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羈束力是法院自己不能再改判決,確定力則是當事人不能再爭執,兩者的發生時點不同,考題常故意把宣示後受羈束說成宣示後即確定。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一部上訴時未上訴部分何時確定、附帶上訴對確定時點的影響,或改問裁定的確定時點;判斷起點都是先問這個裁判得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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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