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訴撤回與附帶上訴之相關問題,下列敘述,何者全部錯誤?①上訴撤回時,如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須經其同意 ②上訴撤回後,被上訴人已為之附帶上訴一律喪失訴訟法上之效果 ③第三審法院將判決發回更審後,仍得為附帶上訴 ④當事人撤回上訴後,該當事人仍可能為附帶上訴
- A①③
- B③④
- C②③
- D①②
正解 C — ②③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5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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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上訴撤回是否須經被上訴人同意,以及附帶上訴的時期限制與其效力存續。
正解理由
本題要選全部錯誤的一組。就②,《民事訴訟法》第 461 條規定:「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該條本文雖使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書卻把備上訴要件的附帶上訴視為獨立之上訴,②寫成一律喪失效果,把但書刪掉了。就③,《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1 項規定:「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該項但書明文排除第三審發回或發交後的附帶上訴,③與但書相反。②③都錯,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本組為①③。就①,《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撤回上訴應得其同意,①與該但書相符而非錯誤,本組不是全部錯誤。
- (B)
本組為③④。就④,《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2 項規定:「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該項明文允許曾撤回上訴之當事人仍為附帶上訴,④並非錯誤,本組不是全部錯誤。
- (C)
本組為②③,二者分別與《民事訴訟法》第 461 條但書及第 460 條第 1 項但書相反,全部錯誤,為正確選項。
- (D)
本組為①②。①既與《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1 項但書相符,本組不是全部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附帶上訴是否於被上訴人上訴期間屆滿後所為→影響其是否隨上訴撤回而失效;
- 要件二,是否在第三審發回或發交之後→若是則不得為附帶上訴;
- 效果,②③的敘述均與條文但書相反。
記憶點
附帶上訴的三個但書要一起背:撤回要同意、發回後不得為、備上訴要件者視為獨立上訴。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附帶上訴的規定分成三條,每一條都有一個關鍵的但書或轉折。第一組是撤回上訴,《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本文是上訴人得自由撤回,但書則在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時要求其同意,這正是①之所以正確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3 項規定:「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時期的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1 項規定:「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2 項規定:「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第 1 項本文把時期拉到言詞辯論終結前,但書則在第三審發回或發交後把它關掉;第 2 項反過來放寬,上訴期間已滿、曾捨棄上訴權或曾撤回上訴,都不妨礙附帶上訴。③與④剛好各自對應這兩項。
效力的存續
《民事訴訟法》第 461 條規定:「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本文使附帶上訴隨本上訴的撤回或不合法駁回而失效,但書則把備上訴要件者救回來,視為獨立之上訴。②寫成一律喪失效果,就是把這個但書刪掉。
撤回上訴的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4 項規定:「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該項把訴之撤回的程式規定準用到撤回上訴上,包括應以書狀為之、於期日得以言詞為之,以及未於期日到場者的異議期間;與同條第 1 項但書合起來看,撤回上訴在程式與同意兩個層面都受到限制。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附帶上訴的裁判費、附帶上訴後上訴人得否再撤回,或改問附帶上訴與反訴的區別;記憶時把三條的但書並列成一組最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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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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