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甲起訴請求債務人乙清償借款 100 萬元,第一審判決命乙給付甲 30 萬元,駁回其餘 70 萬元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以書狀向法院表示:為優先追求程序利益,如判決其敗訴,其不再上訴云云,則甲於上訴期間內仍得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 B乙合法提起上訴,甲就敗訴之 70 萬元部分雖合法捨棄上訴權,該敗訴部分仍未於其捨棄上訴權時確定
- C在乙就敗訴之 30 萬元部分已合法提起上訴之情形,甲如捨棄上訴權,應得乙之同意始發生效力
- D甲合法捨棄上訴權後,於上訴不變期間屆滿前,仍得提起上訴,此時應視為其撤回為捨棄上訴權之意思表示,以保障甲之訴訟權
正解 B — 乙合法提起上訴,甲就敗訴之 70 萬元部分雖合法捨棄上訴權,該敗訴部分仍未於其捨棄上訴權時確定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7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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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捨棄上訴權的時期與方式,以及判決確定時點與捨棄上訴權的關係。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第 1 項規定:「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該項把確定時點定在上訴期間屆滿時,捨棄上訴權本身不是條文所定的確定時點;何況乙就其敗訴的 30 萬元部分已於上訴期間內合法上訴,依該項但書即阻其確定。甲敗訴的 70 萬元部分自不會在甲捨棄上訴權時就告確定,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民事訴訟法》第 43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判決既已宣示,甲於送達前以書狀向法院表示不再上訴,即生捨棄上訴權的效力,其上訴權因而消滅,本項所稱仍得提起上訴,並不正確。
- (B)
本項與《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第 1 項所定的確定時點相符,為正確選項。
- (C)
《民事訴訟法》第 439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者,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該項所定的是言詞捨棄的記載與送達,並未以他造同意為要件;相對地,《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1 項但書在需要他造同意時即明文寫出,本項所稱應得乙之同意,並不正確。
- (D)
甲既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9 條第 1 項捨棄上訴權,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查無捨棄上訴權得撤回或視為撤回之規定,本項並不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甲有無捨棄上訴權→有;
- 要件二,捨棄是否為條文所定之判決確定時點→否,條文所定為上訴期間屆滿時;
- 要件三,乙有無於上訴期間內合法上訴→有;
- 效果,甲敗訴部分未於捨棄時確定。
記憶點
捨棄上訴權讓你不能上訴,但判決什麼時候確定仍要看《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本題要把兩件事分開:一件是當事人還能不能上訴,另一件是判決什麼時候確定。前者看《民事訴訟法》第 439 條第 1 項:「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捨棄的時點以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為起點,甲在宣示後送達前為之,時點上並無問題。後者看《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第 1 項:「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條文把確定時點寫死在上訴期間屆滿時,並以合法之上訴為阻卻事由。
方式與同意的對照
《民事訴訟法》第 439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者,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該項處理的是言詞捨棄的記載與送達,整條都沒有把他造的同意設為要件。與此對照,《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立法者在需要他造同意時是會明文寫出來的,這正是選項 C 不能成立的理由。
上訴期間的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 440 條規定:「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該條本文是二十日的不變期間,但書則使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的上訴仍為有效,可見在送達之前,當事人的上訴權與捨棄權都已經可以行使。
附帶上訴的緩衝
《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2 項規定:「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曾捨棄上訴權的當事人仍得為附帶上訴,可見捨棄上訴權消滅的只是獨立上訴的權能,不是當事人在他造上訴後全部的攻防手段。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捨棄上訴權後得否為附帶上訴、一部捨棄的效力範圍,或改問撤回上訴與捨棄上訴權的差別;判斷時務必先分清楚問的是上訴權的存否,還是判決的確定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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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