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8 單選 · 本卷 74 題

關於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第二審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正,如未補正者,屬上訴程式不合法,應裁定駁回
  2. B第二審上訴有不合法之情形者,如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3. C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有不完足之情形者,第二審法院不得曉諭原告為補充
  4. D第二審法院審理後如認原判決理由不當,即應以上訴為有理由而廢棄原判決

正解 B — 第二審上訴有不合法之情形者,如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8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第二審上訴不合法的補正與駁回程序,以及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的處理。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44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444 條第 2 項規定:「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原第一審法院既已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第二審法院即得不再行第 1 項但書之程序,逕依第 1 項本文裁定駁回上訴,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3 項規定:「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並不適用同條第 2 項的命補正與裁定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 444-1 條第 1 項,審判長是得定期間命提出理由書,未提出的效果依同條第 5 項是得準用第 447 條或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並非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本項不正確。

  2. (B)

    本項與《民事訴訟法》第 44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相符,為正確選項。

  3. (C)

    《民事訴訟法》第 199-1 條第 1 項規定:「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該項課予審判長曉諭敘明或補充之義務,文義未以審級為限,本項所稱第二審不得曉諭,與該項不合。

  4. (D)

    《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2 項規定:「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理由不當而結論正當時上訴仍為無理由,本項所稱應廢棄原判決,與該項相反。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上訴是否不合法→是;
  2. 要件二,該情形是否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補正→是;
  3. 要件三,是否補正→否;
  4. 效果,第二審法院得不再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

記憶點

補正機會給一次就夠,第一審給過了第二審不必再給。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第二審上訴的合法性審查分成兩層,第一層在原第一審法院,第二層在第二審法院。第一層的規定是《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1 項:「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以及《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第二層則是《民事訴訟法》第 444 條第 1 項:「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與《民事訴訟法》第 444 條第 2 項:「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第 2 項的作用就是避免補正機會的重複給予。

上訴理由的特別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3 項規定:「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上訴理由的欠缺被明文排除在補正與駁回的機制之外,改由《民事訴訟法》第 444-1 條第 1 項處理:「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而未提出的效果,《民事訴訟法》第 444-1 條第 5 項規定:「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條文給的是失權或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不是裁定駁回,這是選項 A 錯誤的關鍵。

上訴有無理由的判斷

《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1 項規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2 項規定:「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第 2 項是結論正當即維持的規定,選項 D 恰好把它寫反。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05 年 民事法

→ 看 105 年「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全卷 74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