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保全其對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該管法院聲請假扣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雖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法院仍得命甲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 B為保障乙之聽審請求權,第一審法院於為假扣押之裁定前,應使乙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C假扣押裁定應於確定後,始得實施假扣押執行程序
- D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如經抗告法院予以廢棄者,已實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即喪失效力
正解 A — 甲雖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法院仍得命甲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9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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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假扣押的釋明與供擔保、裁定前後的陳述意見機會,以及裁定經抗告時已實施執行程序的效力。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3 項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該項處理的正是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均已釋明的情形,條文仍賦予法院命供擔保的裁量權,並非釋明後即當然免供擔保,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本項與《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3 項相符,為正確選項。
- (B)
《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第 2 項規定:「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該項所定應使兩造陳述意見的主體是抗告法院,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查無第一審法院於為假扣押裁定前應使債務人陳述意見之規定,本項並不正確。
- (C)
《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第 4 項規定:「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假扣押聲請裁定確定前,已實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不受影響。」該項既然設想假扣押執行程序在駁回聲請裁定確定前已經實施,可見假扣押裁定不以確定為實施執行的前提,本項並不正確。
- (D)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第 4 項,准許假扣押之裁定經抗告者,在駁回假扣押聲請裁定確定前,已實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不受影響,本項所稱抗告法院一經廢棄即喪失效力,與該項不合。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無釋明→均已釋明;
- 要件二,條文對此設有何種效果→法院亦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 效果,法院仍得命甲供擔保。
記憶點
釋明夠了不代表不用擔保;假扣押裁定不必確定就能執行。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就釋明與擔保的關係逐項作了規定,四項要一併讀。《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3 項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本題所考的正是第 3 項。《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4 項則就法院依前項所命擔保的金額設有上限:「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釋明充足時法院仍得命供擔保,這是因為假扣押是在本案勝敗未定前先行剝奪債務人的處分自由,擔保是為將來可能的損害預作準備。
程序上的兩個時點
《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第 2 項規定:「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陳述意見的機會被安排在抗告階段,而不是原裁定階段,這與假扣押的保全目的有關;如果在裁定前先通知債務人,保全的效果就落空了。
已實施執行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第 3 項規定:「抗告法院認抗告有理由者,應自為裁定。」《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第 4 項規定:「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假扣押聲請裁定確定前,已實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不受影響。」第 4 項是選項 C 與 D 共同的依據:假扣押裁定不待確定即得執行,且抗告中已實施的執行程序,在駁回聲請的裁定確定前不受影響。
撤銷假扣押的事由
《民事訴訟法》第 530 條第 1 項規定:「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該項把撤銷的事由列在假扣押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情事變更,與抗告是兩條不同的救濟途徑,不可混為一談。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供擔保金額的上限、命起訴期間與撤銷假扣押的事由;作答時先分清楚是釋明、擔保、抗告或撤銷哪一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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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