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2 單選 · 本卷 74 題

甲主張伊遭乙盜用身分證明、土地所有權狀及印鑑證明等資料,將自己所有 A 地虛偽移轉登記為乙之胞兄丙所有,為保全該土地所有權之塗銷登記請求,聲請法院准為假處分,禁止丙就 A 地為移轉所有權或設定負擔之行為,經管轄法院裁定准供擔保假處分,丙不服該裁定依法提起抗告,復以該本案尚未繫屬為由,另聲請法院命甲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經法院裁定限期命甲起訴。以下各項敘述,何者全部正確?①丙既已合法提起抗告,為保障丙之合法權益,於該假處分裁定確定前,甲尚不得聲請執行該假處分 ②丙依法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倘經法院裁定准許,則無論該裁定是否已確定,丙僅須依該裁定意旨為甲如數提供擔保後,即得聲請撤銷原來假處分之執行 ③丙以甲未遵法院限期起訴命令為由向管轄法院聲請撤銷假處分,倘經法院裁定撤銷假處分,無論該撤銷裁定是否已確定,丙均得聲請撤銷原來假處分之執行 ④甲倘未遵限期起訴命令而經法院裁定撤銷假處分確定,應賠償丙因假處分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1. A②④
  2. B②③
  3. C①④
  4. D②③④

正解 A — ②④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2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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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假處分裁定何時可以執行、供擔保撤銷假處分,以及未遵限期起訴而撤銷保全裁定之賠償責任。

正解理由

假處分之程序,除該節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第 4 項規定:「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假扣押聲請裁定確定前,已實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不受影響。」可見保全裁定不待確定即得聲請執行,敘述①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531 條第 1 項規定:「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甲未遵限期起訴命令致假處分裁定經撤銷確定,敘述④正確;敘述②依供擔保撤銷假處分之規定亦屬正確。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本項為②④之組合,二者均正確,本項正確。

  2. (B)

    本項含敘述③。本件之撤銷係依《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 4 項所為,不在同法第 530 條第 2 項「前項」所定之準用射程內,本項錯誤。

  3. (C)

    本項含敘述①。丙提起抗告不影響甲聲請執行假處分,本項錯誤。

  4. (D)

    本項含敘述③,理由同 (B),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保全裁定之執行:丙已抗告,惟依《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第 4 項,已實施之執行程序不受影響,甲得聲請執行。
  2. 要件二供擔保撤銷:丙依《民事訴訟法》第 536 條第 2 項聲請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提供擔保即可聲請撤銷執行。
  3. 要件三撤銷之原因:甲未遵《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 1 項之限期起訴命令。
  4. 要件四賠償責任:撤銷裁定確定後,依《民事訴訟法》第 531 條第 1 項甲應賠償丙。

記憶點

抗告不影響已實施的保全執行;而兩種撤銷的效力發生時點不同,那正是敘述②與③的分水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保全程序的三個時點必須分開記:裁定作成、裁定確定、執行實施。《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第 2 項規定:「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抗告本身並不使已經實施的執行程序失其效力,這是同條第 4 項寫死的結果;債務人真正的救濟途徑是供擔保撤銷或聲請撤銷保全裁定,而不是主張債權人在裁定確定前不得聲請執行。

要件拆解上,本題把兩種撤銷放在一起考。第一種是供擔保撤銷。《民事訴訟法》第 536 條第 1 項規定:「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 536 條第 2 項規定:「假處分裁定未依前項規定為記載者,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

」這是假處分特有的規定;債務人依裁定意旨提出擔保,假處分的保全目的即由擔保取代。第二種是未遵限期起訴而撤銷。《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 1 項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 4 項規定:「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兩種撤銷的效力發生時點不同,這正是敘述②與③的分水嶺。《民事訴訟法》第 530 條第 2 項規定:「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撤銷假扣押裁定準用之。」該項所準用者,以其前項所定之撤銷為限;依同法第 529 條第 4 項所為之撤銷不在其內,而《民事訴訟法》第 531 條第 1 項亦把「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與「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分列。至於敘述④的賠償責任,屬於無過失責任的設計,債權人縱無故意過失,仍應就保全所生損害負責,這一點與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不同,是本條最常被命題的地方。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撤銷的原因換成假扣押原因消滅或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再問賠償責任的範圍;也常見把限期起訴命令與支付命令、調解聲請並列,測驗考生記不記得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那幾種程序。就撤銷裁定何時可以據以撤銷執行一節,實務見解的比重高於條文字面,作答時宜回到條文所定的抗告與確定結構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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