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其腳踏車 A 出賣於乙,約定乙應支付之價金數額為市價的二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乙聲請法院撤銷時,法院應以暴利為由,以判決撤銷該買賣契約,或將價金減少
- B該買賣契約因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 C甲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乙,應支付約定價金於原告甲時,法院應以情事變更為由,減少價金
- D甲請求乙支付約定價金,有理由
- E甲請求乙支付約定價金,因屬權利濫用,法院據此應減少價金,甚或命免支付
正解 ABCE — 乙聲請法院撤銷時,法院應以暴利為由,以判決撤銷該買賣契約,或將價金減少;該買賣契約因違反公序良俗,無效;甲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乙,應支付約定價金於原告甲時,法院應以情事變更為由,減少價金;甲請求乙支付約定價金,因屬權利濫用,法院據此應減少價金,甚或命免支付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3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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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價金偏高時,法院可否逕以暴利、公序良俗、情事變更或權利濫用調整買賣契約。
正解理由
本題問錯誤者。《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價金高低屬當事人約定範圍,甲乙既互相同意,買賣契約有效成立,甲請求乙支付約定價金有理由,(D) 正確;其餘四項均錯誤。故選 ABCE。
逐項排除
- (A)
暴利行為之撤銷或減輕給付,須有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情狀,並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之;題示僅有價金二倍,本項錯誤(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
- (B)
價金高於市價屬契約自由之範圍,尚難逕認背於善良風俗而無效,本項錯誤(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
- (C)
《民法》第 227-2 條第 1 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該項以契約成立後發生情事變更並經當事人聲請為前提,本題價金自始即約定為二倍,本項錯誤。
- (D)
依《民法》第 345 條,買賣契約既已有效成立,甲得請求乙支付約定價金,本項正確。
- (E)
權利濫用之禁止在於行使權利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並非授權法院減少價金,本項錯誤(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契約成立:甲乙就標的物及價金互相同意,符合《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
- 要件二價金約定:市價二倍係雙方合意之內容。
- 要件三情事變更:本題價金自始即為二倍,欠缺《民法》第 227-2 條第 1 項所定嗣後之變更。
- 要件四救濟途徑:暴利與權利濫用各有其要件。
記憶點
價金貴不等於契約有瑕疵,要調整價金得先找到有要件、有聲請主體的規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買賣是諾成、不要式的契約,這是《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寫死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契約即為成立,不以價金相當於市價為要件。契約自由包含決定給付內容的自由,因此價金是市價的二倍,本身並不影響契約的效力,這是本題的出發點,也是唯一沒有被出題者挑戰的一點。
要件拆解上,本題把四種可能推翻或調整契約的制度並列,逐一設陷。第一是暴利行為,它的重心不在價金客觀上偏高,而在相對人有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的情狀,並須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之;選項 (A) 只給了價金二倍這一個事實,連主觀情狀都沒有提到,卻要求法院應予撤銷或減少價金,把裁量寫成義務。第二是公序良俗,選項 (B) 把價格偏高直接等同於背俗,忽略了背俗的審查對象是法律行為的內容與目的整體。
第三是情事變更。《民法》第 227-2 條第 1 項以契約成立後之情事變更為要件,可見該條的射程是給付內容因嗣後變動而顯失公平;同法第 227-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與訂約時價金即偏高的情形不同;選項 (C) 更把當事人聲請寫成法院應主動為之。第四是權利濫用,選項 (E) 把它當成減價的直接依據,混淆了權利行使的界限與契約內容的調整。
易混淆的條文對照,是買賣瑕疵擔保的減價請求。《民法》第 359 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該條與本題並列時最容易被誤用:減少價金的請求權人是買受人,前提是物有瑕疵,而不是價金偏高。本題腳踏車 A 並無瑕疵,乙不能援用該條;把兩者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對於減價設有明確的要件,不是一般性的公平調整條款。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換成借貸利息過高(此時走利率上限的規定)、換成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或在題幹補上一方急迫的情狀而測驗暴利行為的要件是否具備。作答時先確認契約有效成立,再逐一檢查每個調整制度自己的要件與行使方式,方向就不會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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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