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4 複選 · 本卷 74 題

甲向乙融資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兩年後償還本息。乙於書立借據時,記載甲向乙之借款金額為新臺幣 1000 萬元,甲不得期前清償。乙於預扣第一年的利息後,實際交付予甲 7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關於預扣 300 萬元的部分,乙既未實行支付,即不發生返還請求權
  2. B經一年後,甲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乙
  3. C約定週年利率超過 20%者,其約定為無效,甲就超過部分之利息任意給付,經乙受領者,乙成立不當得利
  4. D乙預扣第一年之利息部分,違反禁止規定
  5. E甲乙之間的借款契約為諾成契約

正解 CE — 約定週年利率超過 20%者,其約定為無效,甲就超過部分之利息任意給付,經乙受領者,乙成立不當得利;甲乙之間的借款契約為諾成契約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4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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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預扣利息、約定利率上限之效果,以及消費借貸之成立。

正解理由

本題問錯誤者。《民法》第 205 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該條所生之效果是對超過部分無請求權,而非約定無效,(C) 錯誤。又消費借貸以借貸物之交付為成立要件,(E) 稱諾成契約亦錯誤(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故選 CE。

逐項排除

  1. (A)

    預扣之 300 萬元既未實際交付甲,該部分未成立消費借貸,乙就此不生返還請求權,本項正確(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

  2. (B)

    《民法》第 204 條第 1 項規定:「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本件約定利率為 30%,借據所載不得期前清償之約款,依同法第 204 條第 2 項不生效力,本項正確。

  3. (C)

    依《民法》第 205 條,債權人對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該約定並非無效;債務人任意給付而經受領者,實務見解認為不得請求返還,本項錯誤。

  4. (D)

    乙預扣第一年利息,係以折扣方法取得約定利息以外之利益,違反巧取利益之禁止,本項正確(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

  5. (E)

    消費借貸以借貸物之交付為成立要件,非諾成契約,本項錯誤(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交付:乙實際交付 700 萬元,成立消費借貸之範圍以此為準。
  2. 要件二利率上限:約定利率 30%,超過部分依《民法》第 205 條無請求權。
  3. 要件三期前清償:利率逾 12%,經一年後依《民法》第 204 條第 1 項得隨時清償並預告。
  4. 要件四約款效力:不得期前清償之約款依同條第 2 項不生效力。

記憶點

利率超過上限的效果是超過部分沒有請求權,不是整個約定無效。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利息在民法債編通則裡是由一組條文分工處理的。《民法》第 203 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這是法定利率;《民法》第 204 條第 1 項處理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時債務人的期前清償權;《民法》第 205 條則設下約定利率的上限。三條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對高利貸採取的是分層處理:逾 12% 給債務人一個退場的權利,超過 20% 則使債權人就超過部分喪失請求權。

要件拆解上,本題的第一個陷阱在 (C)。《民法》第 205 條的法律效果是債權人對超過部分無請求權,這在體系上被通說理解為自然債務:債權關係並非無效,債務人自願給付而經債權人受領者,債權人的保有並非無法律上原因,因此不成立不當得利。選項把無請求權寫成無效,再從無效推出不當得利,是一條看似順暢但每一步都偏離條文的推論。第二個陷阱在 (E)。消費借貸的成立以借貸物之交付為要件,因此乙雖書立借據記載 1000 萬元,實際交付者為 700 萬元,成立消費借貸的範圍即以 700 萬元為準,這也正是 (A) 之所以正確的理由。

易混淆條文的對照,是複利的限制。《民法》第 207 條第 1 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該條管的是利息變成本金,與本題的預扣利息方向相反:預扣是把未到期的利息從本金先扣下來,滾入原本則是把已遲付的利息加到本金上。兩者都會使債務人實際負擔高於表面利率,命題者常把它們排在同一題裡。另可對照《民法》第 478 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返還的客體是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而借用物的數量正是實際交付的那個數額。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年利率改成 18% 而只考期前清償、或把預扣改成收取手續費與服務費而考巧取利益之禁止。作答時先把實際交付的金額定下來,再處理利率上限與期前清償,順序顛倒容易算錯範圍。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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