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5 複選 · 本卷 74 題

甲、乙、丙三人平均分擔對丁所負連帶債務 90 萬元,丙另對丁有適於抵銷之 50 萬元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受丁請求清償 60 萬元後,即得對乙、丙各求償 20 萬
  2. B甲受丁請求清償時,得以丙對丁之 50 萬元債權主張抵銷
  3. C乙與丁間確認連帶債務不存在之訴訟,乙勝訴確定時,判決結果對甲、丙亦生效力
  4. D丙對丁之請求為「承認」時,其中斷時效之效力亦及於甲、乙
  5. E僅乙對丁之連帶債務罹於時效時,丁仍得請求甲給付 90 萬元

正解 AC — 甲受丁請求清償 60 萬元後,即得對乙、丙各求償 20 萬;乙與丁間確認連帶債務不存在之訴訟,乙勝訴確定時,判決結果對甲、丙亦生效力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5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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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連帶債務之分擔求償、確定判決之效力,以及抵銷與時效。

正解理由

本題問正確者。《民法》第 281 條第 1 項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甲清償 60 萬元使乙、丙同免責任,該金額由三人分擔各 20 萬元,(A) 正確。《民法》第 275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C) 正確。故選 AC。

逐項排除

  1. (A)

    依《民法》第 281 條第 1 項,甲得向乙、丙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各為 20 萬元,本項正確。

  2. (B)

    《民法》第 277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甲得抵銷之數額以丙應分擔之 30 萬元為度,本項稱得以 50 萬元抵銷,錯誤。

  3. (C)

    乙勝訴確定之判決非基於乙之個人關係,依《民法》第 275 條為甲、丙之利益亦生效力,正確。

  4. (D)

    《民法》第 279 條規定:「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丙之承認對甲、乙不生效力,本項錯誤。

  5. (E)

    《民法》第 27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甲、丙就乙應分擔之部分同免責任,丁對甲得請求者降為 60 萬元,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分擔額:三人平均分擔,各 30 萬元。
  2. 要件二求償:該次免責之 60 萬元由三人分擔,各 20 萬元。
  3. 要件三抵銷:以丙應分擔之部分為度。
  4. 要件四時效:乙之應分擔部分他人同免責任。

記憶點

求償額看的是這一次免責的金額怎麼分擔,不是債務總額怎麼分擔。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連帶債務的規定分成兩個平面:對外效力與內部分擔。對外效力的起點是《民法》第 273 條第 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內部分擔的起點則是《民法》第 280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本題題幹已明示三人平均分擔,因此每人的分擔比例是三分之一。

要件拆解上,本題最容易失分的是 (A) 的計算。《民法》第 281 條第 1 項所稱各自分擔之部分,是就「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的那個金額去分擔,而不是就債務總額去分擔。甲清償 60 萬元,三人因此各同免 20 萬元,甲自己負擔 20 萬元,對乙、丙各得求償 20 萬元;若誤以總額 90 萬元的分擔額 30 萬元為基準,就會算成各求償 15 萬元。與之配套的是《民法》第 28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求償權人並非只有一個新生的求償債權,還在求償範圍內承受原債權及其擔保。

絕對效與相對效的分界,是本題其餘四項的共同主軸。《民法》第 274 條規定:「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這是絕對效;而《民法》第 279 條逐字把界線劃在「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前五條即第 274 條至第 278 條——除第 274 條外,尚有第 275 條的確定判決、第 276 條的免除與時效完成、第 277 條的抵銷,以及第 278 條的債權人遲延。落在這五條與契約另有訂定之外的事項,才回到相對效原則,時效中斷即屬其例,這正是 (D) 的答案所在。要注意《民法》第 275 條的絕對效附有條件:判決須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若乙是以自己的清償能力或個人抗辯勝訴,效力就不及於甲、丙。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承認換成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而考時效中斷、把免除的意思表示寫得模糊而考《民法》第 276 條第 1 項的解釋,或者把抵銷的主體換成債權人而測驗《民法》第 277 條的方向。掌握絕對效條文是列舉的、其餘回到相對效這個結構,這一族的題目多半可以逐項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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