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6 複選 · 本卷 74 題

甲經登記為 A 屋所有人,特別委任乙為其處理出租 A 屋於丙一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因過失,致對丙之租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經丙拒絕支付租金時,對甲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2. B乙以自己名義,受領丙支付之租金時,甲得請求交付之
  3. C乙僅應以甲本人之名義,出租 A 屋於丙
  4. D乙負有出租人之義務
  5. E乙與丙至公證處公證租賃契約後,就其所支出之公證費用,得請求甲償還之

正解 ABE — 乙因過失,致對丙之租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經丙拒絕支付租金時,對甲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乙以自己名義,受領丙支付之租金時,甲得請求交付之;乙與丙至公證處公證租賃契約後,就其所支出之公證費用,得請求甲償還之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6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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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受任人之權限與義務、以自己名義為法律行為之效果及必要費用之償還。

正解理由

本題問正確者。《民法》第 541 條第 1 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乙以自己名義受領丙支付之租金,甲得請求交付,(B) 正確。《民法》第 546 條第 1 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公證費用係處理出租事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E) 正確。(A) 之過失賠償責任詳見下述。故選 ABE。

逐項排除

  1. (A)

    乙因過失致租金請求權罹於時效,丙拒絕支付,甲受損害,乙應負賠償責任,正確(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

  2. (B)

    依《民法》第 541 條第 1 項,乙受領之租金為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甲得請求交付,正確。

  3. (C)

    《民法》第 541 條第 2 項規定:「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該項既就受任人以自己名義取得權利設有規定,乙非不得以自己名義出租,本項錯誤。

  4. (D)

    依《民法》第 533 條,乙受特別委任而得為甲為一切必要之行為,其義務來自委任契約;租賃契約之出租人為甲,乙不因受任而負出租人之義務,本項錯誤。

  5. (E)

    依《民法》第 546 條第 1 項,公證費用屬必要費用,乙得請求甲償還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委任關係:甲特別委任乙處理出租 A 屋一事。
  2. 要件二權限範圍:依《民法》第 533 條,乙得為必要之行為。
  3. 要件三所收取之金錢:租金落在《民法》第 541 條第 1 項之內。
  4. 要件四必要費用:公證費用落在《民法》第 546 條第 1 項之內。

記憶點

受任人以誰的名義做事決定契約當事人是誰;所收取的金錢與以自己名義取得的權利,要回到委任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委任的權限來源,條文分成兩層。《民法》第 532 條規定:「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未訂定者,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或就一切事務,而為概括委任。」《民法》第 533 條再就特別委任補上射程。本題甲既特別委任乙處理出租 A 屋於丙一事,乙就該事務的必要行為即有權限,包括與丙洽談條件、簽立契約、辦理公證。

要件拆解上,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委任與代理。委任是內部的債之關係,代理是對外的效力歸屬;受任人未必都以委任人名義為之,這正是《民法》第 541 條第 2 項存在的理由:受任人以自己名義取得的權利,內部上仍應移轉於委任人。選項 (C) 把受任人綁死在本人名義上,忽略了間接代理的可能;選項 (D) 則走到另一個極端,把受任人當成租賃契約的當事人。乙受任處理出租事務,其對甲負的是委任契約上的義務,對丙的地位則取決於契約以誰的名義成立。

易混淆條文的對照,是費用與損害的分流。《民法》第 546 條第 2 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民法》第 546 條第 3 項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可見受任人向委任人求償有三組並列的途徑:必要費用之償還、必要債務之代償或擔保、非可歸責於己之損害賠償。本題 (E) 落在第一組,而 (A) 的方向相反,是委任人向受任人請求賠償。另可對照《民法》第 54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委任以信賴為基礎,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終止,這一點與租賃契約有明顯差異。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出租換成買賣或借款,再問受任人以自己名義訂約時,相對人得否直接向委任人請求;或者把公證費用換成受任人為處理事務而受的傷害,測驗考生分不分得清《民法》第 546 條第 1 項與第 3 項。作答時先問受任人是為誰、以誰的名義為之,再處理金錢、權利與費用的流向,選項多半就分得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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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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