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8 複選 · 本卷 74 題

民法關於遺產酌給請求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遺產酌給請求權有物權之性質
  2. B遺產酌給請求權人須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
  3. C遺產酌給請求權有法定期間之限制,應於繼承開始後五年內請求之
  4. D遺產酌給請求權人於繼承人交付遺贈後,遺產若有剩餘,始得請求之
  5. E遺產酌給請求權之數額,應先由法院依照其所受扶養程度與其他關係,酌給之

正解 ACDE — 遺產酌給請求權有物權之性質;遺產酌給請求權有法定期間之限制,應於繼承開始後五年內請求之;遺產酌給請求權人於繼承人交付遺贈後,遺產若有剩餘,始得請求之;遺產酌給請求權之數額,應先由法院依照其所受扶養程度與其他關係,酌給之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8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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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遺產酌給請求權之權利人、酌給之機關、法律性質與行使的時點。

正解理由

本題問錯誤者。《民法》第 1149 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該條所定之權利人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B) 正確;酌給之機關為親屬會議而非法院,(E) 錯誤;該條並未設繼承開始後五年之請求期間,(C) 錯誤;亦未以交付遺贈後尚有剩餘為請求要件,(D) 錯誤;遺產酌給請求權依通說為債權性質而非物權,(A) 錯誤。故選 ACDE。

逐項排除

  1. (A)

    遺產酌給請求權係向遺產請求給付之權利,通說認其為債權性質,權利人不因此直接就特定遺產取得物權,本項錯誤。

  2. (B)

    依《民法》第 1149 條,權利人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本項正確。

  3. (C)

    《民法》第 1149 條就酌給遺產未設繼承開始後五年之期間限制,本項所稱之法定期間並非該條所定,錯誤。

  4. (D)

    《民法》第 1149 條未以繼承人交付遺贈後遺產尚有剩餘為請求之要件;依實務見解,酌給遺產應先於遺贈受清償,本項錯誤。

  5. (E)

    依《民法》第 1149 條,酌給遺產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為之,並非先由法院酌給,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逐項對照:要件一權利人身分,須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B) 落在此要件內。
  2. 要件二酌給機關,條文指定為親屬會議,(E) 改寫為法院而落空。
  3. 要件三酌給標準,為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C) 加上五年期間、(D) 加上遺贈後有剩餘,均非該條所列之要件。
  4. 要件四權利性質,酌給所生者為對遺產之給付請求,(A) 誤為物權。

記憶點

遺產酌給的三個關鍵字寫在同一句裡:生前繼續扶養之人、親屬會議、所受扶養之程度。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遺產酌給是繼承編裡少數把決定權交給親屬會議的制度。《民法》第 1149 條的文字很短,但它同時交代了四件事:權利人的資格、酌給的機關、酌給的標準、以及酌給的客體。本題的五個選項,正是逐一在這四件事上動手腳,因此把該條逐字讀一次,五項的對錯就能定下來。

要件拆解上,最容易誤答的是 (A) 與 (D)。就 (A) 而言,酌給遺產的結果是權利人得向繼承人請求給付一定的財產,其地位是遺產上的請求權人,而不是對特定遺產享有支配權的物權人;若採物權說,權利人將可直接對遺產中的特定物主張權利,這與親屬會議尚須先行酌給的程序設計不合。就 (D) 而言,選項把遺產酌給的順位排在遺贈之後,等於讓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的方式架空該條;實務見解則認為酌給遺產屬於遺產的負擔,應先於遺贈受清償。與此相關的是《民法》第 1160 條規定:「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該條顯示遺贈的清償順位本來就在債務之後,遺贈並非優先受償的項目。

易混淆制度的對照,是扶養請求權與特留分。扶養請求權是被繼承人生前的義務,於死亡後原則上消滅,遺產酌給正是為了填補這個空隙而設;特留分則是繼承人自身的最低保障。《民法》第 1225 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把兩者並列可以看出:特留分的權利人是繼承人,扣減的對象是遺贈;遺產酌給的權利人則未必是繼承人,酌給的機關是親屬會議。兩者的主體、程序與客體都不相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權利人換成同居的事實上配偶或受扶養的媳婦,測驗生前繼續扶養這個要件;或者把親屬會議的決議寫成不當,再問利害關係人的救濟途徑。本題就權利性質與受償順位兩點,分辨的依據在通說與實務見解而不在條文字面,作答時宜先把該條的四個要件抓穩再處理性質問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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