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9 複選 · 本卷 74 題

甲之母親死亡後,其父乙與丙女再婚,生有一女丁,一家人共同生活。未料,於甲 25 歲、丁 12 歲時,兩人僅有之直系血親,即乙與丙遇車禍同時死亡。下列有關甲、丁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與丁之關係為旁系姻親二親等
  2. B甲、丁為乙之第一順位血親繼承人
  3. C乙與丙所留遺產由甲、丁平均繼承
  4. D丁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時,得向甲請求扶養
  5. E丁之父母乙、丙未以遺囑指定監護人時,甲為丁之法定監護人

正解 BDE — 甲、丁為乙之第一順位血親繼承人;丁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時,得向甲請求扶養;丁之父母乙、丙未以遺囑指定監護人時,甲為丁之法定監護人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9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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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親等計算、繼承順序與應繼分,以及扶養義務與法定監護人。

正解理由

本題問正確者。《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甲、丁均為乙之子女,同屬第一順序,(B) 正確。甲丁為兄妹而互負扶養義務,(D) 正確;乙丙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與丁同居之兄甲為監護人,(E) 正確。故選 BDE。

逐項排除

  1. (A)

    《民法》第 967 條第 2 項規定:「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甲與丁同以乙為父,為旁系血親二親等而非姻親,本項錯誤。

  2. (B)

    依《民法》第 1138 條第 1 款,甲、丁為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本項正確。

  3. (C)

    甲與丙間無血親或收養關係,對丙之遺產無繼承權;乙之遺產始由甲、丁依《民法》第 1141 條平均繼承,本項合併處理兩人遺產,錯誤。

  4. (D)

    《民法》第 1114 條就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定有列舉,《民法》第 1114 條第 3 款規定:「三、兄弟姊妹相互間。」《民法》第 1117 條第 1 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丁符合該要件時得向甲請求扶養,本項正確。

  5. (E)

    《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就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定有監護人之順序,《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題示乙、丙為甲、丁僅有之直系血親,甲即為丁之監護人,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親系:甲丁同源於乙,為旁系血親二親等。
  2. 要件二繼承:甲丁為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3. 要件三扶養:甲丁為兄妹。
  4. 要件四監護:乙丙死亡且無遺囑指定。

記憶點

同父異母的兄妹是旁系血親二親等,繼承、扶養與監護各回自己的條文。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親屬編與繼承編的四個基本結構壓在同一個家庭事實上。第一個結構是親系。《民法》第 967 條第 1 項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甲與丁並非彼此所從出,而是同以乙為源,因此是旁系血親;《民法》第 968 條規定:「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從甲數到乙是一世,再從乙數到丁是一世,合計二親等。選項 (A) 把它寫成姻親,是把繼母丙的關係錯置到甲丁之間。

第二個結構是繼承。乙死亡時,其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甲與丁都在其列;《民法》第 1141 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故乙的遺產由甲丁平均繼承。丙死亡時則不同:甲既非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也未經丙收養,對丙的遺產沒有繼承權,丙的遺產由丁繼承。選項 (C) 把兩筆遺產合併說成由甲丁平均繼承,錯在忽略繼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法定的血親關係。此外,本題乙、丙係同時死亡,兩人相互間不發生繼承,這一點由《民法》第 11 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的立法意旨可以看出方向。

第三與第四個結構是扶養與監護。扶養義務的發生要看兩件事:義務人是否列於《民法》第 1114 條,以及受扶養權利人是否符合《民法》第 1117 條第 1 項的要件。兄弟姊妹相互間既列於該條第 3 款,丁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即得向甲請求。監護則要依《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所定的順序處理,而該項的適用前提之一,正是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題示乙、丙為甲丁僅有之直系血親,第一款的同居祖父母不存在,順序落到第二款的同居兄姊。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甲改成未成年而測驗監護人的資格、把丁改成已成年而測驗扶養要件、或者在題幹加入乙丙死亡先後的證據而改變繼承結果。這一族的題目通常一題四考點,逐項回到各自的條文是最穩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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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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