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 本卷 70 題

發起人甲、乙、丙等人為設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以「A 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名義,於鄰近工業區,著手興建工廠廠房,預定作為未來公司成立後,生產營業之用。為興建此一廠房,衍生諸多法律關係,試問,該等法律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於 A 公司成立時,應如何歸屬?

  1. A僅得由負責人甲、乙、丙負責
  2. B當然歸屬於成立後之 A 公司
  3. C當然由成立後之 A 公司與甲、乙、丙共同負責
  4. D經成立後之 A 公司承認後,對該公司發生效力

正解 D — 經成立後之 A 公司承認後,對該公司發生效力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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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籌備處名義所為的行為,其權利義務於公司成立後如何歸屬。

正解理由

發起人於設立登記前所為行為的責任,條文只在《公司法》第 150 條處理:「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關於公司設立所為之行為,及設立所需之費用,均應負連帶責任,其因冒濫經裁減者亦同。」該條以公司不能成立為前提,並未正面規定公司成立後的歸屬。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設立中公司範圍的界定:興建工廠廠房是為公司成立後生產營業之用,並非設立公司所必要的行為,因此不當然移轉予成立後的公司,須經公司承認才對公司發生效力,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僅由甲、乙、丙負責的說法過於絕對,忽略了公司承認後即可對公司發生效力這一條路徑;《公司法》第 155 條第 2 項規定發起人對公司設立登記前所負債務在登記後亦負連帶責任,其設計也不是把公司完全排除在外。

  2. (B)

    當然歸屬於成立後的 A 公司,只有在該行為屬於設立公司所必要的範圍內才成立;興建供未來營業使用的廠房超出設立必要範圍,不能當然歸屬。

  3. (C)

    由公司與發起人共同負責的說法欠缺依據;《公司法》第 150 條所定的連帶責任是以公司不能成立為前提,本題 A 公司已經成立。

  4. (D)

    經成立後的 A 公司承認後,該法律關係對公司發生效力,這正是超出設立必要範圍的發起人行為所適用的處理方式,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行為人是發起人並以籌備處名義為之;
  2. 要件二,行為內容是興建供公司成立後營業使用的廠房,屬開業準備而非設立必要行為;
  3. 要件三,A 公司已成立,《公司法》第 150 條的前提不存在。

記憶點

設立必要行為當然歸屬公司,超出範圍的營業準備行為要等公司成立後承認。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考的是設立中公司理論,屬於條文密度低、實務見解密度高的題型。

《公司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同法第 128 條第 2 項排除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第 3 項則規定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發起人的地位自訂立章程時起算,到設立登記完成為止;這段期間存在的組織體,學理上稱為設立中公司,其法律性質通說採無權利能力社團,與成立後的公司之間具有同一體關係。

條文這一側只處理責任。《公司法》第 150 條規定:「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關於公司設立所為之行為,及設立所需之費用,均應負連帶責任,其因冒濫經裁減者亦同。」《公司法》第 155 條第 2 項規定:「發起人對於公司在設立登記前所負債務,在登記後亦負連帶責任。」兩條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在條文上寫的是發起人對外的責任分配,而不是權利義務移轉的界線。

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設立中公司與成立後公司的同一體制度,《公司法》就設立必要行為的界線未設明文。實務把發起人的行為切成兩組:屬於設立公司所必要者,其效力於公司成立時當然歸屬公司;超出設立必要範圍的開業準備或營業行為,則須經公司成立後承認,始對公司發生效力。本題興建廠房依題示是預定作為未來公司成立後生產營業之用,落在第二組。

易混淆之處在《公司法》第 130 條第 1 項第 5 款: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同法第 130 條第 2 項並允許股東會修改或撤銷該特別利益,但不得侵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該款處理的是發起人的報酬,與本題的行為歸屬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行為換成籌備處對外簽訂的辦公室租賃契約、僱用員工契約,或改問公司不能成立時費用由誰負擔,後者才是《公司法》第 150 條的正面適用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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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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