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4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有如下之股東:自然人甲、乙、丙三人因繼承而共有 A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之股份;B 有限公司及自然人丁亦各持有 A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之股份;自然人戊持有 A 公司所發行全部之無表決權特別股。關於公司股東會之出席與表決權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乙、丙三人皆得出席股東會,其表決權得分別行使
  2. BB 有限公司得指派自然人己、庚、辛三人為代表人並出席股東會,但其表決權應共同行使
  3. C丁得出具 A 公司印發之委託書,委託自然人壬出席股東會,但壬僅得行使 3%之表決權
  4. D戊所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故不得出席股東會

正解 B — B 有限公司得指派自然人己、庚、辛三人為代表人並出席股東會,但其表決權應共同行使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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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股份共有人、法人股東代表人、委託書代理人與無表決權股東,在股東會出席與表決權行使上的規定。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81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公司法》第 18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代表人有二人以上時,其代表人行使表決權應共同為之。」B 有限公司是法人股東,得指派己、庚、辛三人為代表人出席股東會,但三人行使表決權必須共同為之,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公司法》第 160 條第 1 項規定:「股份為數人共有者,其共有人應推定一人行使股東之權利。」甲、乙、丙因繼承而共有股份,應推定一人行使,不得分別行使表決權。

  2. (B)

    依《公司法》第 18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法人股東的代表人不限一人,但表決權綜合計算並應共同行使,敘述與條文相符。

  3. (C)

    《公司法》第 177 條第 2 項的百分之三上限,以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為前提;壬僅受丁一人委託,不受該項限制,得就丁所持全部股份行使表決權。

  4. (D)

    戊持有的是無表決權特別股,其無表決權係依《公司法》第 157 條第 3 款於章程中訂定;《公司法》第 179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各股東,除有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款情形外,每股有一表決權。」該項處理的是表決權的有無,戊的股東地位與出席股東會的權利不因此喪失,敘述有誤。

涵攝步驟

  1. 先把四種身分各自歸位:共有股東走《公司法》第 160 條,法人股東走《公司法》第 181 條,委託出席走《公司法》第 177 條,無表決權特別股走《公司法》第 157 條與第 179 條。
  2. 再把題示事實逐一套入,只有 B 選項的敘述完全符合條文。

記憶點

法人股東的代表人可以有很多位,表決權卻只有一份,而且要一起行使。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四種股東地位排在一起,逐一對照條文即可拆解。

第一組是共有股份。《公司法》第 160 條第 1 項要求共有人推定一人行使股東之權利,《公司法》第 160 條第 2 項並規定股份共有人對於公司負連帶繳納股款之義務。共有人內部如何形成推定,屬於共有關係的問題;對公司而言只有一個窗口。

第二組是法人股東。《公司法》第 181 條第 1 項但書把表決權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第 2 項再要求代表人共同行使,兩者合起來的效果是:代表人的人數與表決權的份數脫鉤。《公司法》第 181 條第 3 項就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者,另設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的例外,《公司法》第 181 條第 4 項則把辦法授權證券主管機關訂定。本題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不適用該例外。

第三組是委託書。《公司法》第 177 條第 2 項規定:「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本題壬只受丁一人委託,並非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題示事實與該項所寫的情形不同。《公司法》第 177 條第 3 項規定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第四組是無表決權股。《公司法》第 157 條第 3 款規定特別股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應於章程中定之。《公司法》第 180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該項處理的是計算分母時要不要扣除,與能否出席是兩回事,這正是 D 選項的陷阱。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公司法》第 180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拆開考:第 1 項扣的是已發行股份總數這個分母,第 2 項扣的是依《公司法》第 178 條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扣在已出席股東的表決權數上,兩者扣的位置不同。另一種考法是把繼承共有改成信託,測驗考生是否分得清共有與名義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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