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持有 B 公司股份 60%,B 公司持有 C 公司 40%,又 A 公司持有 C公司 20%。今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500 萬股,其中有 50 萬股為無表決權特別股,30 萬股為 B公司所持有,30 萬股為 C 公司所持有,20 萬股為 A 公司依公司法第 167 條之 1 買回之員工庫藏股,董事甲持有 50 萬股,請問 A 公司召開股東會選舉董事及監察人,需要多少股數出席才可?
- A公司選舉董事及監察人,係由得票數較高的人當選,故沒有最低應出席股數的問題
- B1,850,001 股
- C2,000,001 股
- D2,466,667 股
正解 B — 1,850,001 股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6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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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計算股東會出席定足數時,哪些股份應自已發行股份總數中扣除。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74 條規定:「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司法》第 180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A 公司五百萬股中,五十萬股無表決權特別股、二十萬股員工庫藏股、B 公司所持三十萬股、C 公司所持三十萬股均無表決權,合計一百三十萬股應自分母扣除,餘三百七十萬股;其半數為一百八十五萬股,出席須超過該數,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選舉董事及監察人固然依《公司法》第 198 條第 1 項採累積投票制,但該項處理的是當選標準,出席定足數仍回到《公司法》第 174 條,並非沒有最低應出席股數,敘述錯誤。
- (B)
一百八十五萬股是有表決權股份三百七十萬股的半數,依《公司法》第 174 條須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因此最低應出席股數為 1,850,001 股,敘述正確。
- (C)
2,000,001 股所對應的分母是四百萬股,等於只扣掉一百萬股;依《公司法》第 179 條第 2 項與第 157 條第 3 款應扣除的無表決權股份合計一百三十萬股,分母應為三百七十萬股,故此數偏高。
- (D)
2,466,667 股是三百七十萬股的三分之二,那是《公司法》第 316 條第 1 項特別決議的出席門檻,選舉董事及監察人並不適用。
涵攝步驟
- 《公司法》第 179 條第 2 項第 1 款先扣員工庫藏股二十萬股;
- 同法第 179 條第 2 項第 2 款扣 B 公司所持三十萬股,因 A 公司持有 B 公司百分之六十已超過半數;
- 同法第 179 條第 2 項第 3 款扣 C 公司所持三十萬股,因 A 公司與 B 公司合計持有 C 公司百分之六十;
- 《公司法》第 157 條第 3 款的無表決權特別股五十萬股再扣。
記憶點
先把沒有表決權的股份從分母扣乾淨,再乘上出席比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是典型的分母清洗題,四筆扣除各自對應不同條文,缺一不可。
第一筆是庫藏股。A 公司依《公司法》第 167-1 條第 1 項買回二十萬股員工庫藏股,《公司法》第 167-1 條第 3 項規定:「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在表決權層次則由《公司法》第 179 條第 2 項第 1 款關於公司依法持有自己股份的規定承接。
第二筆是從屬公司回持控制公司的股份。《公司法》第 17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要求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半數,A 公司持有 B 公司百分之六十,B 公司所持 A 公司三十萬股因此無表決權。
第三筆是三角持股。《公司法》第 179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合計超過半數者,該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無表決權。A 公司直接持有 C 公司百分之二十,透過 B 公司間接持有百分之四十,合計百分之六十,C 公司所持 A 公司三十萬股同樣無表決權。
第四筆是無表決權特別股。《公司法》第 157 條第 3 款規定特別股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應於章程中定之,其效果由《公司法》第 179 條第 1 項的除書承接,再由《公司法》第 180 條第 1 項把它從分母中拿掉。
扣除後的有表決權股份為三百七十萬股。選舉董事及監察人時,《公司法》第 198 條第 1 項規定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公司法》第 198 條第 2 項並排除第 178 條迴避規定的適用。這一條只管當選標準,不管出席門檻,出席門檻仍是《公司法》第 174 條的普通決議。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董事甲持有的五十萬股拿來當陷阱:董事的持股並無表決權限制,不必扣除;或把庫藏股改成依《公司法》第 167 條收回的股份,測驗考生是否認得公司依法持有自己股份這一款的涵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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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