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有董事五席,監察人二席,今董事會開會決議通過 A 公司向其董事長甲購買土地一案,且董事長甲加入表決未迴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監察人可以要求列席董事會,並且於會議中表示意見
- B監察人認為此一決議因董事長甲未迴避而有所不妥,監察人可請求公司停止此一交易
- C監察人可以召開股東會,由股東會決議對相關違法董事進行訴追
- D為避免監察人怠於行使監督權,故繼續一年以上持股之股東,可以依公司法逕行向法院提起撤銷董事會決議之訴
正解 D — 為避免監察人怠於行使監督權,故繼續一年以上持股之股東,可以依公司法逕行向法院提起撤銷董事會決議之訴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8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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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董事會決議有瑕疵時,監察人與少數股東各自的法定救濟途徑。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錯誤者。《公司法》第 194 條規定:「董事會決議,為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時,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之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條文交給少數股東的手段是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而不是逕行向法院提起撤銷董事會決議之訴。(D) 把救濟方式寫成撤銷之訴,與該條所定的效果不符,敘述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公司法》第 218-2 條第 1 項規定:「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監察人要求列席並於會議中表示意見,正是該項的內容,敘述正確。
- (B)
《公司法》第 218-2 條第 2 項規定:「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監察人請求公司停止此一交易,敘述正確。
- (C)
《公司法》第 220 條規定:「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公司法》第 212 條規定:「股東會決議對於董事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之。」監察人召集股東會、再由股東會決議訴追違法董事,兩條合起來即為敘述所指的路徑,正確。
- (D)
依《公司法》第 194 條,繼續一年以上持股的股東所能主張的是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另給予持股百分之三以上的股東請求監察人對董事提起訴訟的權利,兩者都不是撤銷董事會決議之訴,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 董事長甲就自己與公司間的土地買賣加入表決而未迴避,屬董事會執行業務違反法令。
- 監察人這一側走《公司法》第 218-2 條與第 220 條,股東這一側走《公司法》第 194 條與第 214 條,四條給的都不是撤銷之訴。
記憶點
董事會決議違法時,股東手上的牌是請求停止與代位訴訟,不是撤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董事會決議瑕疵的救濟途徑分成監察人與股東兩側,考的是各條的分工。
監察人這一側有三個層次。《公司法》第 218 條第 1 項給予監察人監督業務執行、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的權限,《公司法》第 218 條第 2 項並允許監察人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公司法》第 218-2 條第 1 項是列席陳述意見權,第 2 項是制止權,其發動要件是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公司法》第 220 條則是召集權,要件是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或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
訴追這一側由《公司法》第 212 條與第 214 條分工。前者是股東會決議對董事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後者是少數股東的代位訴訟,要件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且須先以書面請求監察人提起,監察人自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股東始得為公司提起。《公司法》第 214 條第 2 項並規定法院得因被告之申請,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對公司負賠償之責。
股東對違法董事會決議的直接手段則是《公司法》第 194 條的制止請求權,其要件只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並無持股比例的要求,行使對象是董事會而非法院。這與《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的百分之三門檻恰成對照,也是本題 D 選項的破綻所在。
另可一併記憶《公司法》第 245 條第 1 項的檢查人選派: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同條第 2 項並允許法院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門檻與代位訴訟相同,目的卻不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董事長甲的迴避問題單獨拉出來,考《公司法》第 206 條第 2 項的說明義務,以及同法第 206 條第 3 項準用第 178 條、第 180 條第 2 項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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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