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大學畢業工作數年後,擬獨資設立公司創業,在現行法下,其能選擇之公司種類為何?
- A無限公司
- B有限公司
- C兩合公司
- D股份有限公司
正解 B — 有限公司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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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現行《公司法》四種公司類型各自的最低股東人數與股東屬性要求。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司法》第 98 條第 1 項規定:「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甲一人獨資創業,四種公司中只有有限公司容許自然人單獨設立,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公司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無限公司至少須有二人,甲一人不能設立。
- (B)
依《公司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與《公司法》第 98 條第 1 項,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下限為一人,甲得獨資設立,敘述正確。
- (C)
《公司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兩合公司必須同時具備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最少也要二人。
- (D)
《公司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該款容許一人設立的只有政府或法人股東;《公司法》第 128 條第 1 項並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甲是自然人,不能獨資設立。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是股東人數,甲只有一人;
- 要件二是股東屬性,甲是自然人而非政府或法人。
- 把兩個要件同時套進四款定義,只有有限公司同時通過。
記憶點
自然人一人公司只有有限公司一種,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人設立限政府與法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公司法》第 2 條第 1 項把公司分為四種,各款的人數要件並不一致,這是本題的骨架。無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則都是二人以上,兩合公司則是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各一人以上,只有有限公司採一人以上。《公司法》第 2 條第 2 項另規定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這是類型法定的另一個面向。
有限公司的一人化在條文上有整組配套。《公司法》第 98 條第 2 項規定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或蓋章,置於本公司,每人各執一份;《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公司法》第 106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增資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這些條文在只有一名股東時都能正常運作。
股份有限公司這一側要分兩層看。《公司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容許政府、法人股東一人設立,但《公司法》第 128 條第 1 項另要求發起人須二人以上,《公司法》第 128 條第 3 項則規定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並就法人為發起人的情形限於公司、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以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三種。因此政府或法人一人公司走的是特別的設立路徑,自然人並不適用。
易混淆條文對照:《公司法》第 113 條規定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 106 條第 4 項規定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 114 條第 1 項則說明兩合公司以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組織之。獨資創業者日後要擴大規模,走的就是變更組織這一條路。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題目改成甲與其配偶二人,或甲以其獨資商號名義設立,測驗考生是否分得清股東人數與出資形式;或把股東換成一家外國公司,回頭考《公司法》第 128 條第 3 項的法人發起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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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