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為一千萬股,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為三百萬股。B 公司持有 A 公司三百五十萬股之有表決權股份,其中四十萬股係盈餘轉增資配發之股份。而 A 公司亦轉投資取得 B 公司一百二十萬股之有表決權股份,A 公司與 B 公司彼此均知悉相互間之持股狀況。A 公司與 B 公司均擬於近期召開股東會。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A 公司持有超過 B 公司一百萬股之有表決權股份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 B公司
- B若 B 公司繼續增加對 A 公司之持股,而持有 A 公司股份超過五百萬股時,B 公司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 A 公司
- CA 公司所持有 B 公司一百二十萬股之股份均得行使表決權
- DB 公司所持有 A 公司三百五十萬股之股份均得行使表決權
正解 C — A 公司所持有 B 公司一百二十萬股之股份均得行使表決權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0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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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相互投資公司的通知義務與表決權行使上限。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錯誤者。A 公司持有 B 公司四成、B 公司持有 A 公司三成五,雙方各達《公司法》第 369-9 條第 1 項所定的三分之一,為相互投資公司。《公司法》第 369-10 條第 1 項規定:「相互投資公司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得行使之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三分之一。但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仍得行使表決權。」B 公司三百萬股的三分之一為一百萬股,A 公司只能就一百萬股行使,(C) 稱一百二十萬股均得行使,敘述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公司法》第 369-8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該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三分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該他公司。B 公司三百萬股的三分之一為一百萬股,A 公司持股超過該數,敘述正確。
- (B)
《公司法》第 369-8 條第 2 項第 2 款的再通知事由,是持股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二分之一。A 公司一千萬股的二分之一為五百萬股,B 公司持股超過該數應於五日內再為通知,敘述正確。
- (C)
依《公司法》第 369-10 條第 1 項本文,A 公司得行使的表決權以一百萬股為限,超出的二十萬股不得行使,敘述錯誤。
- (D)
B 公司所持 A 公司三百五十萬股中,四十萬股為盈餘轉增資配發,依《公司法》第 369-10 條第 1 項但書仍得行使;其餘三百一十萬股未超過 A 公司一千萬股的三分之一,故三百五十萬股全部得行使,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再套《公司法》第 369-10 條第 1 項的上限與但書,分別計算兩家公司可行使的表決權;
- 題示雙方均知悉持股狀況,因此不生《公司法》第 369-10 條第 2 項豁免的問題。
記憶點
相互投資的表決權上限是被投資公司的三分之一,盈餘或公積配股的部分不受此限。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關係企業章中相互投資的三個條文串成一條線:認定、通知、表決權限制。
《公司法》第 369-9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公司法》第 369-9 條第 2 項則規定相互投資公司各持有對方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者,或互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互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本題兩家公司達第 1 項的三分之一而未達第 2 項的半數,因此是相互投資公司而非控制從屬關係。
通知義務規定於《公司法》第 369-8 條。第 1 項是初次通知,門檻為超過三分之一,期限一個月,方式為書面。第 2 項是變動再通知,期限縮短為五日,三款事由分別是低於三分之一、超過二分之一、以及超過二分之一後再低於二分之一。第 3 項課予受通知公司於收到通知五日內公告的義務,公告中應載明通知公司名稱及其持有股份或出資額之額度。第 4 項則對違反通知或公告義務的公司負責人設有罰鍰與按次連續處罰。
表決權限制規定於《公司法》第 369-10 條。第 1 項本文的上限是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一,但書把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排除在外;《公司法》第 369-10 條第 2 項另設豁免:公司依《公司法》第 369-8 條規定通知他公司後,於未獲他公司相同之通知,亦未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股權之行使不受前項限制。本題明示兩家公司彼此均知悉持股狀況,因此該項豁免不適用。
計算上要特別注意但書的位置。B 公司三百五十萬股中有四十萬股是盈餘轉增資配發,先把這四十萬股拉出來不受限制,剩下的三百一十萬股再與 A 公司一千萬股的三分之一即三百三十三萬餘股比較,未超過上限,因此三百五十萬股全部可以行使。A 公司這一側沒有但書可用,一百二十萬股中僅一百萬股得行使。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題示改成 A 公司已通知而未獲 B 公司通知,此時 A 公司就能主張《公司法》第 369-10 條第 2 項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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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