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皆年滿 20 歲,擬與 A 公司合資設立 B 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並約定分別出資新臺幣 100萬、500 萬及 200 萬元。若 B 公司之章程規定設置董事一人,但對於表決權之分配並未設有規定,下列何者對於 B 公司董事之選任,其敘述正確?
- A應由乙擔任,因乙為出資最多之股東
- B應由甲、乙與 A 公司等三位股東,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之同意選任其中一人擔任
- C應由甲、乙與 A 公司等三位股東,依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選任其中一人擔任
- D應由甲、乙與 A 公司等三位股東之全體同意,互推一人擔任
正解 C — 應由甲、乙與 A 公司等三位股東,依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選任其中一人擔任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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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有限公司董事的選任門檻,以及章程未定時表決權的計算方式。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該項所定的門檻是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計算單位是股東人數,而且董事必須自股東中選任。B 公司股東為甲、乙與 A 公司三人,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選出其中一人擔任董事,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出資最多並不當然取得董事席位,《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要求的是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乙的出資額大小不能取代該項所定的同意程序。
- (B)
《公司法》第 102 條第 1 項規定:「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按出資比例分配表決權須以章程訂定為前提,本題 B 公司章程對表決權分配並未設有規定,應回到該項本文的一人一表決權,敘述錯誤。
- (C)
依《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一人擔任董事,敘述與條文相符。
- (D)
全體股東同意互推一人,是《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所定門檻以外的加嚴要求;該項明定的比例是三分之二以上,並非全體,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B 公司章程設董事一人,落在《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至少一人、最多三人的範圍內。
- 要件二,表決權計算:章程未訂定按出資比例分配,依《公司法》第 102 條第 1 項本文,甲、乙與 A 公司各有一表決權。
- 要件三,同意比例:三位股東的三分之二以上,即需二人以上同意。
- 要件四,被選任人須為有行為能力之股東。
記憶點
有限公司董事要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而且只能從股東裡面選。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有限公司的治理設計保留了濃厚的人合色彩,本題把表決權計算與選任門檻兩件事疊在一起考。
《公司法》第 102 條第 1 項本文採股東平等,一人一表決權,但書則允許以章程改採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條文的排列順序很重要:原則在本文,例外在但書,而但書的啟動條件是章程訂定。本題章程沉默,因此停在本文。《公司法》第 102 條第 2 項另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準用第 181 條之規定,因此 A 公司若指派二人以上代表人,其表決權仍應綜合計算並共同行使。
《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這一段除了董事人數的下限與上限、選任的同意門檻,以及被選任人的股東身分與行為能力之外,還在同一句裡寫進了董事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這項職權,讀的時候容易略過。與股份有限公司對照,《公司法》第 192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並不要求董事具備股東身分,兩者的差異正是常考點。
《公司法》第 108 條第 3 項就有限公司董事的競業行為,要求董事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則把第 30 條、第 46 條、第 49 條至第 53 條、第 54 條第 3 項、第 57 條至第 59 條、第 208 條第 3 項、第 208-1 條及第 211 條之規定準用於董事,因此有限公司董事同樣受消極資格的限制。
易混淆的是有限公司內部三個不同的決議門檻:《公司法》第 106 條第 1 項的增資採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的董事選任採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公司法》第 106 條第 4 項的減資或變更組織則採全體股東同意。三個數字常被放在同一題裡混淆考生。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章程改成已訂定按出資比例分配表決權,此時答案就會翻到按出資比例計算的那一組;或把 A 公司改成外國法人,回頭考《公司法》第 102 條第 2 項的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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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