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 A 公司董事長,為償還其個人欠款,令其秘書乙以 A 公司名義簽發新臺幣 300 萬元之支票一紙予其債權人丙,並緊鄰 A 公司印章旁加蓋董事長甲之印章,依據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A 公司得主張該支票之簽發係屬無權代理,而不負票據責任
- BA 公司得主張該支票之簽發係屬越權代理,而不負票據責任
- C甲應自負票據責任
- D甲無需負票據法上之責任
正解 D — 甲無需負票據法上之責任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7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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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簽發票據並於公司印章旁加蓋自己印章時,票據責任由誰承擔。
正解理由
依《票據法》第 9 條規定:「代理人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該條使代理人自負責任的前提,是票據上未載明代理之旨。甲為 A 公司董事長,依《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其以 A 公司名義簽發支票並於公司印章旁緊鄰加蓋自己之印章,已足以表明係代表 A 公司而為發票行為,甲自不自負票據上之責任。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甲為董事長,依《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對外代表公司,其以公司名義簽發支票係基於代表權,並非《票據法》第 10 條第 1 項所定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之情形,A 公司不得以無權代理為由免責。
- (B)
《票據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定逾越權限者自負權限外部分之責任,其規範對象是簽名於票據之代理人;甲依《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對外代表公司,其動機不正當屬內部關係,A 公司仍應依票上文義負責。
- (C)
依《票據法》第 6 條規定:「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甲於 A 公司印章旁加蓋自己印章,是在表明代表人身分,與《票據法》第 9 條所定未載明代理之旨而簽名之情形不同,故甲不自負票據責任。
- (D)
依《票據法》第 9 條之反面,票據上已載明代理(代表)之旨者,行為人不自負票據上之責任;甲之蓋章方式已表明代表 A 公司,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以本人名義為票據行為→ 以 A 公司名義簽發支票;
- 要件二有無載明代理或代表之旨→ 甲之印章緊鄰公司印章而蓋,足以表明代表關係;
- 結論→ 票據責任由 A 公司承擔,甲不自負票據責任。
記憶點
票據上看得出我是替公司簽的,責任就歸公司;看不出來,簽名的人自己扛。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兩條責任分配條文的分工
《票據法》第 9 條與同法第 10 條是票據代理的一組條文。《票據法》第 9 條處理有代理權但沒寫明代理之旨,效果是代理人自負票據責任;《票據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處理寫明了代理之旨但根本沒有代理權;同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代理人逾越權限時,就其權限外之部分,亦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處理有代理權但超出範圍。三種情形的共同效果都是把責任推回簽名的人身上,差別在缺的是哪一個要件。本題的甲既有代表權、又表明了代表之旨,兩條的要件都不具備,責任自然留在公司。
蓋章與簽名的等價
《票據法》第 6 條規定:「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這一條讓公司大小章的實務做法取得法律地位。票據行為採形式主義與文義性,責任歸屬只能從票面上讀出來,所以蓋章的位置、順序與相鄰關係,就成為判斷這一筆是誰在負責的唯一材料。實務上判斷公司負責人是否表明代表之旨,即係就票面整體記載觀察,本題題幹特意寫出緊鄰 A 公司印章旁加蓋董事長甲之印章,就是把這個判斷材料直接給了考生。這一層屬條文文義之外的判斷標準,須依實務見解補充。
【代表權的內部限制不及於善意執票人】甲是為償還個人欠款而動用公司名義,這在公司內部顯然違反其對公司所負之義務,但那是公司對甲的內部求償問題,與票據關係上公司對執票人是否負責是兩件事。《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所定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之權限,其對外效力並不因內部動機不正當而當然消滅,這是 (A)、(B) 兩項被排除的理由。
與本批第 28 題的銜接
本題與下一題是同一組事實:甲令秘書乙以 A 公司名義簽發面額新臺幣 300 萬元之支票交付丙。本題問的是簽發時的責任歸屬,下一題則接著問這張支票的票據權利時效如何起算,兩題合起來完整走過一張支票從簽發到行使的流程。
其他考法
常見改編有三:把蓋章方式改成僅蓋甲個人印章而未蓋公司章(回到《票據法》第 9 條,甲自負責任);把甲改成無代表權之經理人(回到《票據法》第 10 條第 1 項);或把票據金額寫成超出董事會授權額度(回到《票據法》第 10 條第 2 項與公司內部授權的關係)。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