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偽刻乙之印章而簽發面額五十萬元之匯票,交付給受款人丙。丙並不知甲偽刻印章之情事,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丁持該匯票向付款人請求承兌遭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乙之印章蓋在票據上,故要負票據責任
- B甲偽刻乙之印章而蓋於匯票上,故甲要負票據責任
- C丙應負票據背書之責任
- D甲應負代理人之票據責任
正解 C — 丙應負票據背書之責任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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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票據偽造時,各關係人的票據責任如何分配——真正簽名者仍應依票上文義負責。
正解理由
依《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丙為受款人,其將該匯票背書轉讓予丁,該背書係丙本人之真正簽名;又依《票據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丙既以背書方式轉讓匯票,即為背書人,自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背書人之責任。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依《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係以在票據上簽名者為負責之人;乙之印章為甲所偽刻,乙並未親自或授權他人簽名蓋章於該匯票,該記載並非乙之真正簽名,乙不因此負票據責任。
- (B)
甲係偽刻乙之印章並以乙之名義為發票行為,票據上出現的是乙的名義而非甲自己的簽名;依《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定簽名負責之原則,甲不負票據上之責任。
- (C)
丙之背書為其真正簽名,依《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即負背書人之責任,本項正確。
- (D)
依《票據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該項之要件是以代理人名義簽名;甲係假冒乙本人之名義而非以代理人名義為之,與該項要件不符,故不負代理人之票據責任。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票據上有無真正簽名→ 乙之印章係偽刻,非真正簽名;
- 甲未以自己名義簽名;
- 丙有真正背書簽名;
- 要件二簽名者依票上文義負責→ 僅丙落入《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之射程;
- 結論→ 應負票據責任者為背書人丙。
記憶點
偽造票據案先問一句:誰的簽名是真的?真的那個人才負票據責任。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簽名負責原則是偽造題的總開關
《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把票據責任的來源鎖定在在票據上簽名這個事實上,第 2 項再補上共同簽名的效果:「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偽造題之所以年年出現,正是因為它把這個原則推到極端:票面上出現了某人的名字,但那個名字不是他寫的、也不是他授權寫的。此時被冒名者沒有做出任何票據行為,自然不在《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的射程內;而偽造者雖然做了行為,票面上卻沒有他的名字,同樣不在射程內。責任因此落在其後所有以自己真正簽名參與流通的人身上。
背書人責任的內容
丙負的是背書人責任。丁遭拒絕承兌後,依《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定匯票不獲承兌之情形,雖在到期日前亦得行使追索權;其得請求之金額則規定於《票據法》第 97 條第 1 項:「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左列金額:一、被拒絕承兌或付款之匯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其利息。二、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三、作成拒絕證書與通知及其他必要費用。」
【蓋章與簽名等價,但偽刻的章不生效力】《票據法》第 6 條規定:「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印章之所以能代替簽名,前提是該蓋章行為出於本人或其授權;偽刻的印章欠缺這個歸屬基礎,因此票面上的乙名義只是一個外觀,不能使乙成為票據債務人。這一點與第 27 題恰成對照:一邊是有權而表明代表關係,一邊是無權而假冒本人名義,兩題都是在問這個章能不能歸屬到某個人身上。
偽造之外的救濟
甲雖不負票據責任,並不表示他無須負責;偽造印章與行使偽造票據所生之刑事責任,以及對受害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均循各該法律處理,只是不在票據法的責任體系之內。本題問的是票據責任,答題時不應把兩套責任混為一談。
檢索與適用上的一點說明
票據偽造在本法另有專條處理其對真正簽名之影響,該條就本題所涉之偽造效力具有直接說明力,惟其條次應以《票據法》現行條文為準;本題所引之《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已足以說明四個選項的責任歸屬。
其他考法
常見改編包括:偽造的是背書而非發票、被冒名者事後承認(涉及無權代理與追認的區別)、以及執票人向何人行使追索權與其金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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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