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 100 年 5 月 6 日依票據法規定作成一紙支票,而支票上記載之發票年月日則為同年 6 月 6日,發票地及付款地均為臺中市,然甲於同年 5 月 9 日將該紙支票交付受款人乙。依最高法院所採之見解,乙於下列何一日期取得對甲之支票權利?
- A民國 100 年 5 月 6 日
- B民國 100 年 5 月 9 日
- C民國 100 年 6 月 6 日
- D民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正解 B — 民國 100 年 5 月 9 日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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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遠期支票的受款人自何時取得票據權利——本題明示應依最高法院所採之見解作答。
正解理由
票據行為除作成票據外,尚須交付於相對人始告完成,實務上採此見解,故受款人於受交付時取得票據權利。本件甲於民國 100 年 5 月 6 日作成支票,遲至同年 5 月 9 日始交付受款人乙,乙即於 5 月 9 日取得對甲之支票權利;至票載發票年月日 6 月 6 日,依《票據法》第 128 條第 2 項規定:「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其作用在遮斷提示付款的時點,並非票據權利發生的時點。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民國 100 年 5 月 6 日僅為甲作成支票之日;票據行為尚須交付始告完成,此時支票尚未交付乙,乙未取得票據權利,本項所指之日期過早。
- (B)
民國 100 年 5 月 9 日為甲將支票交付乙之日,票據行為於此時完成,乙於該日取得對甲之支票權利,本項正確。
- (C)
民國 100 年 6 月 6 日為票載發票日;依《票據法》第 128 條第 2 項,該日之作用在於執票人於此日之前不得為付款之提示,屬權利行使時點而非權利取得時點,本項將兩者混為一談。
- (D)
民國 100 年 6 月 13 日係自票載發票日起算七日之末日;依《票據法》第 130 條第 1 款,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該日為提示期限之末日,與票據權利之取得日無涉。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票據之作成→ 100 年 5 月 6 日甲作成支票;
- 要件二票據之交付→ 100 年 5 月 9 日交付乙,票據行為於此完成;
- 要件三票載發票日之作用→ 依《票據法》第 128 條第 2 項僅遮斷 6 月 6 日前之提示;
- 結論→ 乙於 5 月 9 日取得支票權利。
記憶點
遠期支票:權利在交付日取得,提示要等到票載發票日以後。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
《票據法》並未就票據行為何時完成設有明文,作成加交付始生效力是實務長期採取的見解,本題題幹也直接寫明應依最高法院所採之見解作答。條文能提供的是輔助線:依《票據法》第 128 條第 2 項,執票人在票載發票日前不得為付款之提示;若票據權利要到票載發票日才發生,該項就沒有存在的必要,因為在權利發生前本來就無從提示。反過來說,正因為受款人在交付時已經取得權利,立法者才需要另外設一項禁止其提前提示。
四個日期各自的意義
本題把四個日期排在一起,考的就是它們各自所屬的制度層次。5 月 6 日是票據的作成日,屬事實行為的完成;5 月 9 日是交付日,是票據行為完成、權利發生的時點;6 月 6 日是票載發票日,依《票據法》第 128 條第 2 項是得為付款提示的起點,且依同法第 22 條第 1 項後段是對發票人一年時效的起算日;6 月 13 日則是依《票據法》第 130 條第 1 款自票載發票日起算七日的提示期限末日。四個日期分屬取得、行使、時效與失權四種效果,命題者只要打亂順序就能造出一整題。
提示期限的作用
提示期限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是行使追索權的前提。《票據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但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而《票據法》第 126 條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的擔保責任與對前手的追索權分屬兩層。本題乙於 5 月 9 日取得權利後,其提示期限仍須依票載發票日起算。
交付欠缺的相關情形
把交付當成票據行為的完成要件,其實益在票據未經交付即脫離發票人占有時最明顯:例如票據被竊、遺失後流入他人之手,發票人得主張其發票行為尚未完成。這與本批第 32 題(甲之本票遺失)是同一組法理。至於票據流通到善意執票人手中時的處理,則另循《票據法》第 11 條第 2 項與人的抗辯限制規定解決。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的常見改編包括:把交付日與票載發票日的先後對調、加問時效起算(回到《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後段)、或改問執票人於票載發票日前提示遭退票時得否行使追索權。答題時固定先問三件事:票據何時作成、何時交付、票載發票日是哪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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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